第一,公民有权维护其名誉,包括姓名权、名称权、隐私权、荣誉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在内,他人必须对其进行公正的客观的评价,使其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敬。
第二,公民有权排斥他人对其名誉的侵害,并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盗用他人名字为己用,散播他人的隐私,诬陷他人和破坏他人正常的名誉行为,捏造事实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特别是像超市这类的,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顾权利人的反驳,胡乱搜身,就是侵犯了公民人格尊严中的名誉权。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保护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而损害他人名誉权,不以故意为必要条件,存在过失行为,也是侵害的一种。
第一,名誉,是指社会上人们对于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而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组成内容,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如果侵害他人名誉权,实际上就是对他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方面进行侵权行为,应负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而公民的名誉权一旦受到侵害,就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第一,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而公民所享有的名誉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3、任何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败坏他人的名誉。
第二,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因为法人的名誉权情感不如公民的充沛,所以跟公民的名誉权相比,法人的名誉权内容有所狭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法人进行报道怦论时,必须真实,与真实相符;2、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与法人真实状况不符的消息,败坏其名誉。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强调,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应受到尊重,不能被他人侵犯,因为人死即魂灭,所以如果对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实行侵害行为,只会造成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法律对死者的名誉给予了一定的保护。
第二,民事法律关于权利的法律,指出权利必须有主体,否则不为民事权利,在权利之外还存在“法益”,包括反射利益,死者的名誉的公正维护,涉及到的是死者近亲属的反射利益,这是最直接也最明显的利益,还涉及到社会的正常秩序、道德价值观念和风气,这是全社会成员可以享受的反射利益,由于民事法律的特点,不能赋予不特定公众法律诉权,但赋予死者近亲属以诉权。
第一,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客观表现为行为人无中生有的编造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虚假事实并向众人扩散的行为。
第二,诽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影响极坏,前提是受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果受害人未告诉,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谓的告诉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受害人告发的,法院才会受理,否则不予理会,但如果是因为他人诽谤引起受害人的死亡,或者引起当地群众公愤,或者影响了外国友人的国际关系等,那么受害人如果不能告诉或者不告诉,人民检察院也会提起公诉。
第三,诽谤罪的客体是自然人,是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的恶劣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