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包装标识不合格是包装欺诈吗?在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时,3月12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审理了2起商品包装标识不合格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消费者维权获法院的支持。我们看一下其中的一个案例:
2014年11月,谢先生在南宁一超市花费8.8元购买了某品牌一个奶嘴,奶嘴的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22日,保质期为10年,产品执行标准是 GB4806.2,并注明产品等级为“一等品”。之后,谢先生上网查询了《GB4806.2橡胶奶嘴卫生标准》的具体规定,发现这个标准中没有对奶嘴的等级作出说明和规定,谢先生认为自己是看到奶嘴外包装上标明“一等品”才购买的,超市出售伪造质量等级的产品,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超市退回购物款8.8元并赔偿500元。
经过两次审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销售的奶嘴的执行标准为卫生部颁布的《GB4806.2橡胶奶嘴卫生标准》,但该标准中没有划分等级,故没有“一等品” 等级,因此奶嘴属标识不合格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超市作为商品的销售者,应当验明在其商场销售的商品标识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由于超市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销售了标注内容不合格的商品,误导消费者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欺诈。故支持了谢先生要求退还货款8.8元和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
通过上述案例说明商品包装标识不合格就是属于包装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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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何显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