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那么,仓储合同有哪些特征那?就让佰佰安全网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仓储合同的特征:
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注意事项:
一、主体方面
(1)保管人的资格。
(2)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的情况。
二、仓储物
(1)仓储物是否违法。
(2)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3)仓储物的验收内容、出入库手续、时间及运输。
(4)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三、保管条件
(1)仓储物的储存条件和储存要求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规定。
(2)需要在冷冻库里储存或是在高温、高压下储存,都应通过合同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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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郑旭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