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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通信自由权的表现有哪些

2018.04.12 12:23 3648

现代社会网络已成为公民通信的主要手段,其以通信方便、快捷、无纸环保等优点,极大地促进公民的自由通信,但同时也面临着各种网络侵权行为的挑战。那么,侵犯通信自由权的表现有哪些呢?就让佰佰安全网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侵犯通信自由权的表现:

1、“隐匿”他人信件,是指将他人投寄的信件秘密隐藏起来,使收件人无法查收的行为/2、“毁弃”他人信件,是指将他人投寄的信件予以撕毁、烧毁、扔弃等,致使他人无法查收的行为;

3、“非法开拆”,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投寄人或者收件人的同意,私自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

4、“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经常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或者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数量较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实践中认定侵犯通信自由罪:

(一)客体方面

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所谓通信秘密,是公民个人写给他人信件,其内容不经写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的权利。并不要求信件中写有秘密事项,但私自开拆他人信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权利,使公民的信件内容有可能被公开化,从而无秘可保。

(二)客观方面

侵犯通信自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

所谓隐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点加以隐藏,不交给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毁弃,是指故意丢弃、撕毁、焚毁信件的行为。所谓非法开拆是指擅自开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内容的行为。扣押、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才可能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侦查人员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扣押被告人的信件是合法的行为。

(三)主体方面

侵犯通信自由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侵犯通信自由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侵犯通信自由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动机,可能包括泄愤报复、嫉妒心理、窃取秘密、好奇心理、流氓动机、集邮需要等,无论何种动机,不影响侵犯通信自由罪成立。

以上就是佰佰安全网小编为您提供了关于侵犯通信自由权的表现有哪些的解答,真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您要了解更多关于基础服务维权,信息通信服务侵权行为与维权方法及生活服务维权小知识等相关内容请您多多关注佰佰安全网吧!

( 责任编辑: 郑旭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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