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商家在制作好的商品中没有定量放入包装内,很多消费者也不会对其进行称重测量,这种方式属于定量包装欺诈行为,那么定量包装欺诈怎样赔偿?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适用。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生产、经销违反计量法规要求的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计量短少的定量包装商品,属于违反《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有关禁止伪造数据的规定的产品,和违反《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保证商品量计量准确的规定的产品。同时,《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在授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时,也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对本案当事人经销计量短少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行为,工商部门可以依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实施行政处罚。
其实,计量与标准一样,都属于质量范畴的一个方面。江西省人大法工委2005年关于〈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询问的答复》,明确解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时,可依据《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对于《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所设定的行政处罚权,省人大也应当参照赣常法函7号文件,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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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何显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