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威胁着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同时用人单位的百般抵赖等诸多因素也会导致工伤事故纠纷频频发生,劳动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处境十分艰难。为了使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掌握一些“工伤事故”纠纷维权要点与技巧是必要的,下面来看看工伤事故处理要点有哪些吧?
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首要证据是劳动合同(协议)。这里的劳动合同,既包括申请工伤认定时扔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也包括申请工伤认定时已经超过有效期的劳动合同。已经过期的劳动合同可以证明双方曾经存在劳动关系,在此基础上,如果另一方不能提供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则通常只能按照一方的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存续的最有力的证据,工伤职工应尽可能签订并获取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未将或拒绝将劳动合同书交给职工,职工在发生相关争议时,可以通过一些灵活手段将合同书取出。
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认定工伤,就必须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相关证据有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录音等视听资料。
此外,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异议的,如证据不足时,工伤职工可以先提起劳动关系确认之诉,即先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确认劳动关系以后,再申请工伤认定。通过这种方式确认劳动关系要注意策略问题,即尽量不要以确认劳动关系作为唯一仲裁或诉讼请求,这样容易引起用人单位的警觉,不利于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将支付工资、加班工资等作为仲裁和诉讼请求,只要用人单位在审理过程中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在裁决中或法院在判决中即可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15条还规定了视同工伤的3种情形。劳动者一定要结合条例的具体规定,对自己的情形进行仔细分析,并收集、保留好相关的证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的,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情况。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该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可以向本单位劳动调节委员会申请解决;调节不成,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决定一般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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