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小姐在某二手车公司购买了一辆丰田二手车。虽然是二手车,可是里程数不足3万公里,车况也显得比较新,费小姐对于这次交易十分满意。然而,时隔两个月后,当费小姐送车去保养时,4S店的工作人员却告诉她车的里程数被人为调整过,实际的里程数已经超过了7万公里。于是,费小姐和该二手车公司进行沟通,希望可以退车并获得合理赔偿,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费小姐认为二手车公司属于欺诈行为,将其起诉至法院。那么,二手车欺瞒里程数属于欺诈吗?
庭审中,二手车公司认为,公司对于路码表中的公里数是否与实际相符不负有担保责任,而且费小姐自己也在提车前检查过车辆,确认无误后公司才交车。此外,实际卖给费小姐的二手车也是公司从他人处购进的,公司并不清楚里程数是不是原来的车主修改的。所以二手车公司销售车辆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车辆也可以正常使用,不应退车,更不需要承担三倍赔付的责任。费小姐则认为,正是因为二手车公司隐瞒了实际的里程数,自己才同意购买这辆丰田轿车,如果早知车子的里程数如此之多,她不会选择购买。
法庭就双方的购车细节及车辆的来源进行了询问。二手车公司称曾重点阐明对于里程数不予担保,且要求费小姐去调查,但无法提供证据证实;该二手车公司亦没有提供其购买该车的相关凭据。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二手车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车辆行驶里程数应当是反映车辆真实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并进而决定交易价格及购车方购车决策的重要因素之一。二手车公司辩称行驶里程不影响二手车价格,显然与其在《购车协议》上明确注明行驶里程的做法,以及与其陈述的二手车市场普遍存在篡改行驶里程的现象不符,所以二手车公司这一辩称意见,不符合常理,不予采信。二手车公司作为专业二手车经营者,真实、全面披露商品信息当属其法定义务,现因其未能真实披露该车辆的行驶里程,致使费小姐在错误信息的误导下作出了购车决策。二手车公司既未诚信履约,又未能对自身的免责事由予以举证证明,故费小姐主张二手车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并要求撤销《购车协议》并退还购车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费小姐要求二手车公司按照所买车辆购买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亦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此判决撤销购车合同,由费小姐返还某二手车公司车辆,由某二手车公司返还款项并进行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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