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中的性暴力更加隐蔽,不易被外界发现;受害人,尤其是儿童受害的经历一般较长,肉体、精神损害程度也更加严重。那么,性暴力属于家庭暴力吗?
小编了解到,性暴力与肉体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一样,都是家庭暴力的客观表现形式,都是施暴人控制对方的手段。性暴力与其他暴力形式共生共存,密不可分。施暴人以性暴力为手段强化对另一方的人身控制,摧毁其作为人的基本尊严,借以巩固施暴人在家庭中不可撼动的地位。
在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文件中,性暴力是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如1993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联大第48/104号决议、1995《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2006年联合国秘书长《关于侵害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的深入研究》等等。
在一系列区域性国际公约中,性暴力亦是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如《美洲国际防止、处罚、消灭对妇女施暴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条第1项规定,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人间、家庭内或其他人际关系内(不以加害人与被害人居住于同一处所为必要)所发生的身体、精神或性暴力而言,强奸、殴打、性虐待及其他暴力行为均属之。该《公约》明确认定“性暴力”是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2011年 ,欧理会成员国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欧洲理事会防止和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和家庭暴力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将“针对妇女的暴力”定义为:“对人权的侵害,对女性的歧视,指一切在公共或私人领域,实施或威胁使用给女性带来或可能带来身体、性、心理或经济上的伤害或痛苦的性别暴力行为,强行或任意剥夺他人自由。”该《公约》亦明确将对“性的伤害或痛苦的性别暴力”行为纳入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中。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反家庭暴力法中都将性暴力作为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之一。如《美国模范家庭暴力法》第102条第1项规定,所谓家庭暴力,是指非正当防卫行为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意图或者已经致使家庭成员受身体伤害;(2)使家庭成员置身于身体伤害之恐惧中;(3)以武力、恐吓或胁迫方法,致使家庭成员从事非自愿性行为(sexual activity)。其中第三项“非自愿性行为”就是典型的“性暴力”。1995年纽西兰《家庭暴力法》第3条规定,所谓暴力系指身体虐待、性虐待及精神虐待而言。我国澳门地区 2015年 1月13日表决通过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将“家庭成员间故意作出的侵犯生命、伤害身体或健康且后果非属轻微,身体或精神虐待、性侵犯、侵犯人身自由等不法行为”界定为“家暴行为”。“性侵犯”也赫然在列。一如前文所述,中国台湾地区对《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第2条虽然未将性暴力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扩张解释的方法,将“性暴力”囊括其中。
由此可见,性暴力应该属于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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