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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市医药总公司加强药材管理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2016.03.16 18:14
983

发布部门: 江苏省
发布文号:

  党的三中全会以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事业的发展,中药材的市场需求量日益增长。我市药材计划种植面积为五各五百亩,非耕地种植面积一千五百亩左右,收购量级占全市经营量的百分之十五左右,大部分品种依赖外地供应。但是,目前我市紧缺药材的外流及药源实破坏的现象十分严重,上海、江西、湖北、湖南等地的一些单位、货栈或个人到我市抬级抬价抢购龟板、鳖甲等紧缺药材的现象时有发现,而我市有的单位擅自将紧缺的杜仲等中药材以高于收购价一倍的价格售往外地。在已查清的两次杜仲皮外流事件中,都是采用断绝资源的砍伐手段剥取的,仅售往武汉、沈阳的就达二千九百二十五公斤;有的地方为高价所诱,把幼小的蜈蚣等药物售往外地,严重破坏了药材资源和生态平衡。现在,我市紧缺的中药材达八十多种,致使有的医院只能按计划开方配药,严重影响了治疗效果;零售药店因缺药退方的达百分之五,群众“抓药难”的问题一直未能解决。
  根据国务院最近批转的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工作问题的报告》,为搞好我市中药材的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的用药需要,拟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农林局(科)、供销社,要加强对中药工作的领导,将中药材生产、收购任务落实到各专业场、队、户及基层供销社,并督促完成国家收购计划。市、区、县药材(医药)公司,要与基层供销社和药材生产单位密切配合,确保国家种植计划的完成,做到面积足、品种全、质量好。要保证收购渠道畅通,千方百计把急需的药材收购上来,满足本地市场需要。
  二、中药材业务,一律由市医药管理部门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经营。除医药管理部门委托当地基层供销社代购外,其他一切部门(包括外贸、医疗单位、社队企业、农林场、药厂等)和个人均不得插手经营。海关缉私、外贸出口转内销、市场查获的药材,一律由当地药材公司按国家收购价收购。非中药店和医疗单位的中药房不得经营中药材。
  三、中药材公司要严格按照计划和国家规定的眚价统一收购、加工、调拨、组织出口。县药材(医药)公司要完成市下达的生产、收购计划和上调任务,不准压级压价和提级提价。各基层供销社收购站、药材种植单位、农林场,不准高价、议价收购和出售中药材。本市地产的二类药材和省管的紧缺药材,如杜仲、桔梗、玄胡、金银花、柴胡、蜈蚣、龟板、鳖甲、乌蛇、芡实、太子参、山枝、槐米、板壮根、黄芪以及家种药材的种子、种苗等,有关部门要严格管理,不准向外地出售。其他中药材,也不得擅自销往外地。
  四、各区、县要按照种植计划,负责对药材种植的专业场、队、户进行检查落实,杜绝无计划地盲目生产。凡计划内种植的药材,经营单位应全部收购,生产单位无权自行向外省、市销售。凡种植药材所需要的肥料、农药、燃料(烘干药材用),应按定额以农用价提供。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医药管理部门加强对中药材市场的管理,制止外省、市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市争购紧缺、贵重药材;对违反上述规定和物价纪律者,其非法收入和查获的药材,应予没收;对投机倒把、高价抢购、走私贩私、出售伪劣药品等不法行为,要坚决取缔、严厉打击。
  六、城建、园林部门要支持并配合医药管理部门,在不影响树木生产的情况下,有组织地采集木本花果药材。药用交叉品种,要优先供应药用。以药材部门主管的薏仁米、芡实、槐米等品种,其他单位不得直接收购和对外调拨。
  七、未经医药管理部门许可,铁路、公路、航运等交通部门不予办理中药材托运手续。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部门执行。

( 责任编辑: 胡玲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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