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罚没财物收据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公安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87]公[治]字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通知》和财政部发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治安管理处罚的罚款和没收财物收据问题通知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的罚款和没收财物收据,按公安部规定的统一式样印制,同时纳入地方政府对罚没凭证的统一管理,如增加地方财政编号并加盖地方财政部门罚没财物专用章等,具体印制和管理办法,请各地公安、财政机关协商办理。
1987年7月25日
(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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