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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专业运输公司运价管理暂行规定

2017.07.12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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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专业运输公司运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专业运输改革,促进专业运输发展,依据铁道部《组建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方案》(铁政法〔2003〕80号)、《组建中铁特种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方案》(铁政法〔2003〕81号)、《组建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方案》(铁政法〔2003〕82号)和有关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铁营业线及与国铁营业线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地方铁路的集装箱、特种货物和行李包裹等划归专业运输公司业务范围的特定货物运输,其中军运后付、国际联运过境运输除外。

第三条 各专业运输公司利用价格杠杆参与市场竞争、吸引货源时,应遵循铁路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禁止进行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

第二章 集装箱运价

第四条 集装箱按容积和重量确定各箱型的基本规格,实行国家批准的基价率。在容积或重量上与基本规格有改变的其他集装箱,在基价率基础上加成。

第五条 集装箱杂费费目、费率均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集装箱实行货票系统统一软件,执行《铁路货票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办法》的规定,专业公司对涉及集装箱运输的部分按资产所属比照铁路局行使职能和承担责任。

第七条 集装箱运价下浮由集装箱公司按《铁路货物运价下浮管理暂行办法》(铁运〔1999〕165号)的规定进行日常管理,批准号格式为集货优价AABBB号。公司可按规定运价率在30%的幅度内进行下浮,且下浮后折合每吨货物运杂费应不低于该品类货物按整车运价率计算的每吨货物运杂费水平。

第三章 特种货物运价

第八条 特种货车装运特种货物时,实行国家批准的运价率,特种货车代用,装运非特种货物时,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特种货物的杂费费目、费率均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特种货物实行货票系统统一软件,执行《铁路货票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办法》的规定,专业公司对涉及特种货物运输的部分按资产所属比照铁路局行使职能和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特种货车运输货物运价下浮管理工作由特货公司按《铁路货物运价下浮管理暂行办法》(铁运〔1999〕165号)的规定进行日常管理,批准号格式为特货优价AABBB号。特种货车装运特种货物时,可按规定运价率在40%的幅度内进行下浮;特种货车代用装运非特种货物进行运价下浮时,下浮幅度按《铁路货物运价下浮管理暂行办法》(铁运〔1999〕165号)规定的该品类的相应幅度进行。

第四章 行包运价

第十二条 行包运输实行国家批准的运价率。

第十三条 暂存费、标签费等杂费费目和费率按《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和有关规定执行,行包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200%的幅度内上浮、在100%的幅度内下浮。

第十四条 行包公司可按规定运价率在50%的幅度内进行下浮,且下浮后折合每吨货物运杂费应不低于该货物按整车8号运价率计算的每吨货物运杂费水平。

第五章 运价管理

第十五条 运费的费目、表现形式、结构和杂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浮动幅度、计费条件等设立和调整,由铁道部制定公布。专业运输公司可提出意见,报铁道部批准。

第十六条 各专业运输公司可以在规定条件和幅度内对运杂费进行浮动,浮动后,应以文电通知有关公司、铁路局和车站,并报部备案。

第十七条 各专业运输公司应设专人负责运输条件、运输价格管理工作,按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定事项,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和《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等有关规章规定办理。前发文电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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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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