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四:关于严禁以车谋私的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堵塞漏洞、杜绝以车谋私现象,推动路风建设,充分体现“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车谋私”,主要指铁路单位或个人,凭借职权或通过其他关系和手段,以车皮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三条 铁路单位和职工都要按照市场经济要求,不断提高客货服务意识和质量,以大局为重,把国家利益、社会效益摆在第一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以车谋私。
(一)严禁审批车皮计划、配车调车等工作人员,凭借职权营私牟利,直接或间接索要和接受货主钱物。
(二)不许铁路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倒卖或变相倒卖车皮;不许各级干部(包括退离休干部)利用权力和影响,干扰请车配车工作。
(三)严禁将车皮计划,特别是通过限制口的车皮计划,违反有关规定,分配给路内外企业或个人,从中非法牟利。
第四条 铁路运输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格遵守纪律,认真履行审批要车计划、配车调车等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按照“讲求效益、效率”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审批要车计划,做好调车配车工作。
(二)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把关,落实责任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要车计划和配车调车。
(三)增强办理请车配车的透明度,按时把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在必要范围内公布,接受路内外监督。
(四)选派政治思想好、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有责任心又熟悉业务的人员担任车皮计划审批和调车配车工作,并对他们提出严格要求。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坚决调离。
第五条 车站和车站职工不得利用组织进货、报批请求车、安排装车、配车调车、调送货位、装卸作业、变更装卸地点、变更到站等职权,刁难货主,索要和接受钱物。
第六条 铁路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视完成运输任务为应尽职责,不得接受和私分地方部门、厂矿企业及其他货主或路内单位赠送的钱物。
第七条 铁路多种经营和集体经济企业,从事运输延伸服务业务,必须严守法规,做到利国便民。
(一)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确定。发送、到达综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延伸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公布于众,接受监督,不得乱加价、乱收费。
(二)铁路多经、集经企业从事延伸服务的经营活动,必须坚持自愿和有偿的原则,收费合理合法,服务到位,不允许不服务也收费、多收费,不准强制服务。
第八条 严格执行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及企业自备车规范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加强对铁路及企业自备车的管理。
第九条 铁路职工或单位违反本规定,除追缴或没收营私牟利所得外,要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者追究行政责任,酌情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直至开除路籍等行政处分。问题重大的,上级主管部门还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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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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