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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2017.08.23 14:17
2117

关于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QSF-2006-380002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海南省商务厅

文 件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琼土环资〔2006〕23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琼府[2005]69号),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按任务分工做好各项工作。

附件:海南省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实施方案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六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环保 臭氧层 保护 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办公室 2006年3月2日印发

(共印60份)

海南省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

工作实施方案

2005年9月16日,在国家环保总局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主办的“国际臭氧层保护日”纪念会上,我省签署了《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倡议书》。为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臭氧层,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和《关于建立无氟省级区域的决定》(琼府[1999]73号)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2006年7月1日前完成全省CFC(全氯氟烃,俗称氟里昂)和哈龙的淘汰,实现全省无CFC、哈龙以及含有CFC和哈龙的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消费(药用气雾剂、维修和必要用途外)。

(二)建立淘汰ODS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CFC和哈龙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消费的监管,严厉打击ODS非法生产、非法消费和非法贸易的行为,开展CFC制冷剂的回收和处置,鼓励研发和使用ODS替代品。

(三)加强宣传,倡导环保型消费理念(不购买含CFC的产品),提高公众保护臭氧层意识,引导公众参与,加快我省淘汰ODS的步伐。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建立工作机制,加强淘汰ODS的组织、协调、指导,切实做好宣传、培训、信息发布和反馈工作。

1、成立我省淘汰ODS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全面部署我省加速淘汰ODS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指导,建立顺畅工作运行机制(由省淘汰ODS工作领导小组、淘汰ODS工作办公室负责)。

2、利用电视、报刊、广播和网络等媒介,大力开展淘汰ODS工作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引导公众参与和监督,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由宣传部门、淘汰ODS工作办公室负责)。

3、举办淘汰ODS工作培训班,发布国家淘汰的CFC制冷剂名录、替代产品名录和我省提前淘汰CFC和哈龙的产品,及时反馈和上报我省淘汰ODS工作的进展情况(由淘汰ODS工作办公室、环保部门负责)

(二)开展CFC和哈龙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消费的调研,做好CFC和哈龙产品申报工作,进一步掌握我省CFC和哈龙产品的现状。

1、对我省CFC和哈龙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调研,特别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主要市场进行调研,掌握重点生产和消费企业情况,对我省现状进行分析和评估(由环保部门负责,工商、商务、公安消防部门配合)。

2、开展CFC和哈龙产品申报工作,所有用于维修和必要用途需要销售、储存CFC和哈龙产品的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备案,未申报备案的,不得擅自销售、储存CFC制冷剂和哈龙产品(由环保部门负责,工商、公安部门配合)。

(三)实施从源头控制,加强对CFC和哈龙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消费各环节的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加快我省淘汰CFC和哈龙产品步伐。

1、加强生产领域的控制。禁止在我省新建、扩建和改建中生产或使用CFC、哈龙、四氯化碳的产品及设备;全省所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CFC、哈龙和四氯化碳的生产线都必须改用国家公布的替代产品,不得继续使用CFC、哈龙和四氯化碳(由发改负责,环保部门配合)。

2、加强销售领域的控制。禁止在我省销售CFC和含CFC的产品,销售的产品必须是列入国家推荐替代产品名录的CFC替代产品(由工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环保部门配合)。

3、加强消费领域的控制。政府不得采购含CFC的产品,倡导广大消费者拒绝购买含CFC的产品;新建大型建筑工程不得安装使用含CFC制冷剂的中央空调设备;在消防场所(必要用途除外)不再新配置哈龙灭火器和哈龙灭火系统;必要用途需购买哈龙灭火器(剂)的单位必须向公安消防部门报批,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后(由财政、质监、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环保部门配合)。

4、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为加快我省淘汰ODS的步伐,要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特别是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主要市场进行检查,严厉打击ODS非法生产、非法消费和非法贸易的行为(由工商、质监、公安、消防、环保部门负责)。

(四)加强对我省在用含CFC设备的维修、报废时制冷剂回收、处置工作。

1、加强在用含CFC制冷剂设备维修的管理。从事家用制冷设备(冰箱、冰柜、空调)、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中央空调维修的资质单位,必须配备专门的制冷剂充灌/回收设备,在维修活动中不得随意将CFC制冷剂排入大气,或者用于冲洗和泄漏检测。在维修已经替代了CFC制冷剂的设备时,不得重新使用CFC制冷剂。对在用含CFC制冷设备及车用空调在维修过程中需充灌制冷剂的,提倡优先使用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公布的替代产品,无替代品时可使用我省回收的CFC制冷剂(由商务、工商、质监部门负责,环保部门配合)。

2、加强汽车报废行业的监管。从事报废汽车拆解的资质单位应当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回收设备,回收汽车空调中剩余的CFC,并交我省CFC回收与储存中心处置,不得排入大气(由商务、交通部门负责)。

3、建立我省CFC制冷剂回收与储存中心(拟在海口、三亚各设1个)。为更好地储存我省回收的CFC制冷剂并加强监管,应研究并尽快设立CFC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负责回收再生和储存省CFC制冷剂(由环保部门负责,发改、交通、质监部门配合)。

4、加强哈龙产品的回收和处置。对非必要场所淘汰的哈龙(1211和1301)灭火器(剂),各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处理,按《国家哈龙银行》计划进入区域哈龙回收站(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环保部门配合)。

5、加强对回收的CFC制冷剂和哈龙产品的控制。从事CFC制冷剂的设备维修、汽车报废、哈龙产品回收的资质单位和CFC制冷剂回收与储存中心,应定期向环保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CFC制冷剂和哈龙产品的数量和去向情况,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由公安消防、交通部门负责,环保部门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为做好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海南省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于迅(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周公卒(省政府,副秘书长)

林诗銮(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厅长)

成 员:何少群(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副厅长)

杨志诚(省公安厅,副厅长)

冯 鸣(省发改厅,副厅长)

曾德运(财政厅,副厅长)

夏文亮(省工商局,副局长)

叶振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李年佑(省交通厅,副厅长)

王风奇(省商务厅,副厅长)

李建飞(省建设厅,副厅长)

陈子浩(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日常工作,人员名单如下:

主任:陈志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助理巡视员)

成员:邢仰明(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处长)

张春明(省委宣传部,处长)

王 云(省公安厅,处长)

吴坤清(省发改厅,调研员)

陈卫群(财政厅,调研员)

李城顺(省工商局,副处长)

王明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调研员)

王 密(省交通厅,处长)

陈海忠(省商务厅,调研员)

杜治仓(省建设厅,处长)

张 刚(省公安消防总队,处长)

周 斌(省环境资源监察总队,副总队长)

陈帮文(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符敬明(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陈玉南(省环境资源监察总队)

薛 英(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二)落实责任

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任务,落实责任,抽调专人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具体执行方案和工作进度,确保任务的完成。

(三)宣传保障

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实施方案内容,积极配合我省开展加速淘汰ODS工作,引导公众参与,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速淘汰ODS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二)各司其责,注重实效。各相关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本部门的目标任务,完善和落实进一步的具体措施,确保加速淘汰ODS工作取得实效。

(三)密切配合,注重协调。省淘汰ODS工作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和协调,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市县政府之间要主动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四)各部门要设立举报热线,向社会公布。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必须尽快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送省淘汰ODS工作办公室。

(五)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五、工作进度(2006年1月——2006年10月)

工 作 内 容

2006

1

2

3

4

5

6

7

8

9

10

1

成立办公室,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分工,全面部署。

2

开展CFC和哈龙生产、消费调研,掌握基本情况。

3

研究制定并颁布淘汰ODS的相关政策法规。

4

组织开展宣传活动,举办淘汰ODS工作培训。

5

开展执法检查,落实《实施方案》的各项工作。

6

阶段性总结,提交工作报告,接受国家环保总局检查,开展后续工作。

二○○六年三月二日

(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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