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中国海监总队:
为了进一步加强赤潮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明确应急管理责任,规范应急响应流程,我局对《赤潮灾害应急预案》(2005年)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印发各有关单位,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应根据本预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和应急工作需求,修订完善相应的赤潮应急执行预案。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赤潮应急执行预案应报国家海洋局及所在海区分局备案,各分局赤潮应急执行预案应报国家海洋局审批后执行。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应确定赤潮应急技术支撑机构,制定相应技术保障方案,并报国家海洋局及所在海区分局备案。
附件: 《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
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国 家 海 洋 局
二○○九年七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应急技术支撑机构
2.3 应急专家组
3 常规监测与预警机制
3.1 常规监视监测
3.2 预测预警
4 应急响应
4.1一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
4.1.1 特别重大赤潮灾害标准
4.1.2一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2 二级应急响应(重大)
4.2.1 重大赤潮灾害标准
4.2.2 二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3 三级应急响应(较大)
4.3.1 较大赤潮灾害标准
4.3.2 三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4 四级应急响应(一般)
4.4.1 一般赤潮灾害标准
4.4.2 四级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5 应急响应终止与调整
4.5.1 应急响应终止
4.5.2 应急响应调整
5 信息管理与发布
6 应急响应措施
6.1 监视监测
6.2 分析预测
6.3 减灾防灾措施
6.4 灾害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7.2 能力建设
7.3 技术保障
7.4 经费保障
7.5 演习演练
7.6 人员培训
7.7 教育宣传
8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 术语
9.2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赤潮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全面提高赤潮灾害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赤潮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赤潮灾害监视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等应急响应工作。大型藻类大规模灾害性爆发(绿潮)的应急响应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赤潮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根据赤潮灾害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海域内赤潮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
(3)预防为主,防应结合。坚持赤潮灾害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工作,提高赤潮灾害预警预报能力;积极开展赤潮科研工作,提高应急技术保障水平;强化应急响应培训和演练,加强公众宣传和教育;切实提高赤潮灾害预防和应急响应能力,做到积极预防、及时响应、有效控制。
(4)快速反应,团结协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建立健全赤潮灾害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赤潮灾害应急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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