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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基金和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2017.09.06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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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基金和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1998年8月11日)

[苏环计(98)32号苏财工(98)116号]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基金和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基金(以下分别简称“科技发展基金”和“标准化建设基金”,统称“基金”),促进全省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和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根据江苏省环保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江苏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基金和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基金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由省环保局集中掌握,省财政厅监督使用。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工交处和省环保局计财处负责。

二 基金的来源、使用原则及使用范围

第三条 基金来源

(一)标准化建设基金的来源为从全省每年排污费的80%部分中提取排污费收入总额的3%。

(二)科技发展基金的来源为从全省每年排污费的80%部分中提取排污费收入总额的2%。

第四条 基金的使用原则

(一)基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

(二)科技发展基金30%作为环保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的贴息金,70%无偿使用。

(三)标准化建设基金全部无偿使用。

第五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

1.贴息范围:

(l)支持省环保系统重点科研机构和中介机构承担的环保科技开发、环保科技成果商品化、环保实用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推广项目;

(2)支持省部属科研院所、高校和大中型企业环保科研机构的环保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支持环境保护急需的环保产品的开发、研制和产业化项目及环保示范工程项目。

2、无偿使用范围: 资助省环保系统重点科研机构购置重点实验仪器设备(设施);支持省内重点 环境科研项目(包括环境战略研究、环境法规政策研究、区域性环境问题研究、环境管理技术研究和最佳污染防治技术研究)、环保技术产品开发和重大科技成果应用推广项目。

(二)标准化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用于省、市、县(市)环保局所属环境监测站必备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技术装备的配备、更新和其他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三 基金的申报程序

第六条 基金使用的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经济核算;

(二)申请标准化建设基金的单位必须是省、市、县(市)环保局所属环境监测站;

(三)环保科技开发项目经过可行性论证,符合全省环保科技发展规划。

第七条 科技发展基金使用项目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使用科技发展基金的单位直接向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申报项目,填写科技发展基金无偿使用《申请表》或环保科技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

(二)申报材料

l、基金无偿使用申请表或环保科技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

2、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附件; 上述材料一式四份报送省环保局、省财政厅。

(三)项目审批 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按季对申请使用科技发展基金项目进行技术论证,共同审定使用科技发展基金项目。

第八条 标准化建设基金使用项目审批程序

(一)申请 各市、县(市)环境监测站于每年一季度提出年度申请计划,分别报各市环保局、财政局汇总、初审、调整后,报省环保局、省财政厅。

(二)项目审批 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规划,对各市及省环境监测中心上报的标准化建设基金申请计划进行审核,综合平衡,制定执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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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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