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5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一)严格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总体规划,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加强督办,严格考评,要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各乡镇要成立由乡镇政府负责同志为责任人、乡镇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机构,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督促检查辖区单位(村)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二)严格落实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各县区要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成员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做好消防工作。县区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季度应组织召开1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沟通信息,研究对策,解决问题。各级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措施,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三)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工作责任制。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消除火灾隐患,制止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增强扑救初起火灾事故的能力;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工作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四)充分发挥基层政权组织和社会团体组织的职能作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社区管理单位要组织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辖区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逐步实现社区、农村消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2007年,使所有已建成社区都能正常开展消防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作用,落实消防监督工作所长和责任区民警责任制,把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派出所等级评定和民警考核内容,推动消防监督工作制度化。
二、大力整治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火灾规律和消防工作特点,及时部署开展易燃易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惩治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六)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立案,提出整改措施后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将其纳入督办事项,及时通报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督促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提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10日内作出决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停产停业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消除隐患。
(七)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把消防行政许可作为前置审批条件。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城市(城镇)开发建设过程中,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的建设项目,须经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合格后方可动工和投入使用。对消防安全条件未通过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的拟开办公共场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开业或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举办的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确保安全。要依法整顿和规范消防产品市场,强化生产、流通、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各县区要加强对计划招商引资项目的消防安全可靠性论证,确保招商引资项目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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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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