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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关于切实加快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

2017.09.09 15:16
2208

南平市关于切实加快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自2004年国务院部署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认真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截止今年四月底,全市建设领域共清理拖欠工程款8605.96万元,清欠率达50.41%.但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涉及面广,原因复杂,我市各县(市、区)清理工作开展不平衡,实现全面清欠预定目标的,任务仍十分艰巨。为认真贯彻陈芸副省长2005年2月16日对清欠工作的批示精神,切实加快我市清欠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明确清欠工作目标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清欠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清欠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清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主要目标是: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2006年底前前完成清欠任务。其中:2005年上半年对政府拖欠工程款要清偿70%,2005年底前政府拖欠工程款要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其他项目拖欠工程款在2005年底前要清偿70%;2006年底以前基本完成各项清欠任务。同时要求建设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

围绕上述目标,对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工作标准是:一是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的;二是合法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的(进入司未能程序的除外);三是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的;四是中央有关部门及省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以核减的工程拖欠款。

二、务求实效,加大清欠工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现有清欠机构作用。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及时掌握清欠工作动态,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对难度大、问题复杂的项目及时牵头召开协调会解决,推进工作进展,确保完成清欠任务。各级政府清欠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清欠机构作用,由清欠办牵头,定期召开清欠工作局际联席会议,通报清欠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细化摸清目前尚欠项目拖欠情况,特别是拖欠项目资金拼盘情况,分析原因,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和谁拖欠谁偿还的原则,分别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清欠工作。

(二)落实任务分解,建立清欠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论要按照拖欠项目情况进行分工,将清欠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建立层层清欠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我市的清欠工作总体目标和清欠标准,分阶段对清欠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在当地进行通报。市政府按目标责任制每半年对各县(市、区)组织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向全市通报。要按照目前尚欠项目情况和分工,将项目分解给所属部门,由各部门按责任制分别组织召开拖欠项目业主专题会议,由拖欠项目业主与被欠单位双方核对清欠情况,研究解决拖欠款方案,提出清欠措施,并由清欠责任部门负责监督清欠工作情况。对拒不按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积极配合的项目业主,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其列入“拒不配合清欠工作”的黑名单,记入信用档案,同时各审批部门在项目审批程序上要严格把关,对有拖欠的项目业主的新上项目,不予立项,不予审批。

(三)严格责任追究,重点解决好政府工程款拖欠问题。政府建设项目在社会影响大,其拖欠工程款不仅项目多、比重大,而且时间紧、要求严,是全面完成清欠目标的关键。为此,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责任,积极采取措施完成清欠任务。对于各级政府财政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对于政府补助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各出资人分别偿还。按照谁欠款谁偿还的原则,由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单位组织清理工作,确有困难的,经审计后,根据项目建设的资金渠道采取不同办法解决;对于机关、部门拖欠工程款的项目,按资金拼盘情况谁拖欠谁偿还的原则进行清欠,属财政投资的部分由财政统筹清欠,属机关、部门自筹的部分由机关部门自筹解决,包括资产变现等方式筹措清欠资金。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力度,对耽误清欠工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督促项目结算,支持司法机关清理拖欠工程款。对2003年底前竣工未结算项目,逾期未结算且没有进入司法唾弃的要进行通报,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有关项目业主单列入“拒不配合清欠工程”黑名单,记入信用档案;对拒不结算,恶意拖欠的项目单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要支持司法机关清理拖欠工程款,已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的拖欠工程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对判决的执行。政府在执行中对建筑物拍卖、变卖以及以物抵债变价处理时,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给予配合。对因建设单位破产等特殊原因,致使拖欠工程款成为“死帐”等问题,由有关部门和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妥善解决的办法。

三、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防止产生新的拖欠

(一)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审查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筹措方式,确保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预算、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防止因建设单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出现超概算和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

(二)严格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款担保管理。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一律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标投标。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实行建议工程合同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向施工企业提交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同时,施工企业也应对等提交担保。

(三)加强对带资施工行为的管理。建设单位发包时,确需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需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利息和期限等。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建设单位仍不偿还的当事人可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政府投资工程一律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带资建设。对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带资施工的企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带资企业也不得要求分包单位垫资。

(四)强化对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请公证机关对合同进行公证,以保证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防止出现“黑白合同”。凡建设单位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可以放慢施工进度或停工,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款。合同实行备案制,各级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合同履约过程的监督管理。

(五)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及备案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达不到合同比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六)完善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要按合同规定合理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确定扣留时间和方式等,杜绝建设单位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名义变相拖欠工程款。

(七)加快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有关部门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在2005年内基本建立本地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完善市场监控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对2004年1月1日后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要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在本地区政府有关网站上公布,并在省级媒体上曝光。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引导施工企业自觉抵制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

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是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有利于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新方法、新机制,积极开展工作,确保我市清欠目标的全面完成。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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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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