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法规> 正文

关于青海省绿化条例

2017.09.15 16:18
1861

关于青海省绿化条例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6月1日通过,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绿化,是指在宜林、宜草的区域,因地制宜地植树种草,恢复和增加植被,保护林草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绿化工作,建立健全的投资保障机制和科技保障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

林业(园林)、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绿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绿化工作应当遵循自然规律,尊重科学,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实行生物、工程相结合的综合措施,封育与植树种草并举,突出生态效益,兼顾经济效益。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发展绿化事业的优惠政策,组织单位和个人大力开展植树、种草;鼓励和引导各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各种形式进行绿化建设。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大力宣传国土绿化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履行绿化义务、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自觉性。

第二章 绿化规划

第八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绿化规划。绿化规划应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编制绿化规划,应坚持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当地气候资源、水土资源、地貌地形以及城镇布局等特点,确定本行政区域的绿化目标和措施。

第十条 绿化规划应包括:天然林(含灌木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防护林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四荒”地治理、城镇绿化、草原建设、荒漠化防治等内容,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三章 绿化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绿化规划,编制分地区、分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绿化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 绿化工程应按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按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并严格遵守技术规程。

第十三条 国有的宜林宜草地,由其使用单位或个人按绿化规划的要求绿化。

铁路、公路两侧、水库、灌溉渠以及水利设施管理区的绿化,由其主管单位负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营区、车站、机场等单位的绿化,由各个单位负责。

城镇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公园及街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园林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凡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以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3—5株。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可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四章 “四荒”地的绿化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在严格界定“四荒”地(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下同)范围,确定权属后,大力组织开展开发绿化。

“四荒”地初步绿化后,根据其主导经营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及时为经营者办理土地证、林权证、草原证等相应的权属证明,依法监督管理。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展开剩余全文 收起剩余全文
分享到

相关解析

2017.09.15 1297

相关法规

2017.09.15

1861

2018.03.18

2125

2018.10.14

1701

2018.10.19

1838

2017.07.19

1822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关于山东荣成海达造船有限公司不服国家海洋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2018.01.14

7361

关于黄浦江上交通肇事导致重大燃油污染案

2018.01.14

8033

天津市农民于峰元状告环保局行政不作为败诉

2018.01.14

7935

肇庆化工厂不服肇庆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2018.01.13

7486

关于国际渔业权争端的司法判例

2018.01.13

6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