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水土保持是治理环境、维护人类生存和发展基本条件的伟大事业。搞好水土保持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是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省份,治理任务还十分艰巨。为了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改善生产条件,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水土保持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九五”发展目标
我省是以山区为主的省份,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全省国土面积39。4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达14。6万平方公里。建国以来,我省的水土保持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族广大干部群众的艰苦努力,取得了巨大成就。截至1996年底,累计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2361平方公里,特别是“八五”期间,我省水土保持工作成绩斐然,5年时间共治理水土流失7151平方公里,年均治理1430平方公里。水土流失治理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有了明显改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日益明显,为加快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步伐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人口增长和部分地方尚未树立起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我省部分地区的水土流失呈加剧趋势。严重的水土流失导致水土资源进一步短缺,江河、城镇防洪能力不足,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频发,耕层流失,土地石化,甚至丧失了生产生活条件。对此,我们必须从全局的、长远的、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水土保持的重要性。水土保持是确保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是实现扶贫攻坚目标的根本措施,是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宏伟工程,是利在当代、惠及子孙的千秋大业。 “九五”期间,我省水土保持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全省共治理水土流失9000平方公里,年均治理1800平方公里,为到2000年基本解决全省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为顺利实现经济发展第二步战略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切实加大水土保持宣传力度,增强全民水土保持意识,加强预防保护和监督执法工作
开展水土保持,必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并重,综合治理的方针。要通过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水土保持工作的舆论气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每年7月广泛深入地开展水土保持法宣传月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群众性表演等多种形式,宣传水土保持知识和有关法规政策。除集中宣传外,新闻部门要密切关注全省水土保持动态,及时对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和水土保持成效进行专题报道、连续报道。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更要组织力量,在交通要道和乡、村制作水土保持宣传标语,制定管护办法,为竣工小流域竖立永久性水土保持管护碑牌。与此同时,要建立健全全省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体系,加快建立省、地、县三级水土流失监测站网,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监控,预测水土流失消长趋势,并定期公告。 认真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我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及国家、省有关水土保持的政策规定,决不允许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有法不依,以言代法,严重干扰《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对于不听劝告,屡禁不止,采取掠夺性开发,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的,要追查处理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坚决制止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经济利益的做法。对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在建设项目中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时,必须有主管水土保持部门签署的意见。各级计划、水利、林业、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把关,核查开发建设项目是否有水土保持方案,无水土保持方案的不予审批发证。铁路、交通、煤炭、地矿、城乡建设、乡镇企业等部门,在筑路、开采、建厂等工程项目实施中,要注意并积极主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以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对于在《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建或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要向县级以上水土保持部门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按批准的方案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治理的要交纳防治费,由水土保持部门组织治理。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要本着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治理费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事业单位负担。在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治理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治理费从生产经费中列支。各级水土保持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情况,及时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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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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