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二○○一年十月十日)
199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全省各级党委、政府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努力,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国有企业脱困目标的实现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确保三年协议期满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平稳出中心,尽快实现再就业和顺利接续保险关系,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要把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措施。目前,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内容保持不变。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筹集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少数存在拖欠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地方,当地政府要采取措施,抓紧补发。今后,新发生拖欠的,当地政府要在抓紧补发的同时,形成书面材料向上级政府说明原因。
各级财政要继续坚持“三三制”和财政兜底原则落实资金,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能减少。今年,在国家支持我省资金总量保持不变的前提下,省对各地的资金支持,原则上以2000年末进中心的下岗职工人数作为基数,同时与当地自筹资金到位和具体工作情况挂钩,即新进的不增加,已出的不减少。但要调整使用方向,除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帮助试点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或生活补助外,还可用于帮助全部停产1年以上、半停产2年以上或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特别困难的国有企业),解决下岗职工出中心的有关问题。
从今年起,国有企业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裁员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按有关规定出中心。出中心时劳动合同期未满的下岗职工,要解除劳动合同;出中心时劳动合同期届满的职工(不含实行劳动合同制前参加工作的下岗职工),要终止劳动合同。对出中心的下岗职工,企业原则上应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级政府要结合企业和下岗职工实际,按照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保持稳定的原则,积极探索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的有关政策措施,采取内部退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和开辟新的就业渠道等多种措施,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平稳出中心。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出中心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本人要求自费续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可以与其签订代缴社会保险费协议,按规定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协议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有困难的企业要本着劳动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分开处理的原则,在解除或终止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集资款等债务,要按照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由企业依靠自身能力负责偿还。一次性集中支付有困难的,在与下岗职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采取分期支付的形式。同时允许用非现金形式支付。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与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改变。
企业在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关系之前,应将企业和职工个人所欠缴的养老、失业等项保险费一次性结清。对确无能力一次性结清而使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受阻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允许企业制定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含失业保险费)计划,分期补缴。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人员,不能中断社会保险关系,并鼓励续保。具体办法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分流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劳力字〔1999〕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为职工协议代缴社会保险费、分期补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并进入破产程序时,应从企业财产处置所得中优先代缴或补缴社会保险费。
由于各种原因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后,暂时未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对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各地要将其作为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援助行动的重点对象,发给《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卡》,继续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对省部级以上劳模,要在就业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已列入拟破产计划的企业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森工企业,协议期满出中心的下岗职工,由原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妥善安置。
二、广开门路,多渠道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
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就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多渠道开辟就业门路,为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通过政府投资经济项目拉动就业岗位的增加,凡经政府审定的经济发展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及选择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其带来的就业效应,同样的投入和经济效益,要优先考虑和确定能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的项目、方案。要围绕优先发展高新技术、汽车、电子、化工、医药、绿色食品等优势产业,积极调整就业结构,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加快发展中小企业,在发展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同时,特别注意发展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吸纳更多的劳动力就业。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进程中,要把企业富余人员的安置列入企业改革总体方案,通过提高产品质量、档次和市场竞争能力,扩大生产规模,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煤炭、森工等行业,要积极发展接续和替代产业,依托资源优势搞好深加工,同时,要走出矿区和林区,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切实解决就业难的问题。
把发展第三产业和社区就业作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方向。要在大力发展商业、饮食业、旅游业和家庭服务业的同时,积极发展信息、金融、保险、会计、咨询、法律、保安等现代服务业,开辟新的就业空间。扩大社区就业,鼓励发展社区物业服务、饮食服务、家政服务、保健服务和文化娱乐服务业。各有关部门对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在社区内开办的便民餐饮、家庭厨房、食杂店、学生餐桌、幼儿园、老年公寓等社区服务网点,从事为老年人、残疾人、幼少儿、婚姻、殡葬服务等社区服务项目,都要给予支持、提供方便。
推广灵活的就业方式,实行非全日制、小时工、弹性工作时间、家庭用工等多种用工形式,拓宽就业领域。要支持和引导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和股份合作制经济,扩大就业总量。有条件的地方和行业,要鼓励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到农村从事农、林、牧、渔业或领办、创办乡镇企业,创造就业岗位。
通过建立就业登录制度,加强对外来就业人员的调控,合理置换一批就业岗位。要把劳务输出作为扩大城镇就业的重要渠道,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扶持力度,开拓省外、境外的劳动力市场。
三、加强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对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出中心、有再就业要求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发给《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卡》,继续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3年。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国有企业出中心下岗职工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或者从事个体经营(娱乐业和高消费性经营的行业除外),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只收取成本费,从批准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收入所得税,3年内免除一切行政性收费。
实行政府出资创造和购买就业岗位的办法。凡由政府出资兴办的公用事业创造的就业岗位和行政事业单位需要的临时性工勤人员,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安排再就业确有困难且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今后,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国有亏损企业下岗职工(含在中心和协议期满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每招1人支付1000元的安置补助费。所需经费,从本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鼓励国有企业扩大生产门路,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企业为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下岗职工而新办的第三产业及其他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视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恢复生产、扩大生产规模或开发新的生产经营项目都要优先招用本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并与其解除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职工的工龄和社会保险关系连续计算。
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凡当年新办的企业,招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含国有企业由就业转失业,并在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下同)占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企业,经县级以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开办之日起,免征所得税3年;凡当年新办的企业,招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不足60%的企业,免征所得税2年;凡当年新办的企业,招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从业总数10%以上、不足30%的,免征所得税1年。
凡组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本人从事为老年人、残疾人、幼少儿、婚姻、殡葬服务及社区便民服务等社区服务项目,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各种行政性收费;组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本人从事市容环境建设中的公益性劳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劳务等形式进行生产自救的,要简化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收入所得税及各种行政性收费。
企业组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找门路,承包租赁开发荒山、荒水、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可按照承租合同规定的目标、用途、自主开发经营,享有承租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规定的财产所有权。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土地等有关部门批准,可减免土地使用费;自有收入之日起,3年内免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加强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制定的促进就业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情况的督促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负起牵头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业务分工,恪尽职守,建立健全落实就业优惠政策的具体程序和手续,抓好本部门优惠政策的落实。要建立监督机制,把政策交给群众,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扎实深入地搞好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援助行动
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以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为出发点,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要加快劳动力供求信息计算机网络建设,实行计算机信息网络操作,广泛收集各类用工信息,建立用工和求职信息库,实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分析发布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视财力可能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电信部门要在传输线路、开设网站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要以加强基层就业服务组织建设为重点,尽快形成省、市州、县(市、区)、镇(街、乡)四级就业服务网络。加强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工作,加强职业指导员队伍建设,对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进行有效的职业指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选择当地有需求、且适合下岗职工从事的职业工种。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有技能培训要求的下岗职工,出中心前至少得到一次减免费培训机会。培训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根据实际培训情况予以安排。
各级政府要把开展下岗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援助行动,作为2001年下半年乃至2002年、2003年两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有操作性的援助方案,精心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协同动作,落实对协议期满将出中心或已出中心但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提供的再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技能培训、社会保险接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生活保障等全方位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援助,帮助他们解决好出中心和再就业面临的实际困难,把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援助行动抓出成效。
五、加强领导,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深入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促进下岗职工平稳出中心再就业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和新形势下促进就业、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领导,继续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特别是对由于各种原因,协议期满后仍滞留在企业的下岗职工,要积极组织他们进行生产自救,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不能简单地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向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伸出援助之手,扶持和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尽快实现再就业。要加强宣传,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把各项政策宣传到每一位下岗职工,使他们树立自强自立的信心和正确的择业观念。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岗职工数量较多、生产经营困难的重点企业的关注,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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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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