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推动城乡公共消防事业协调发展,努力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构建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农村消防工作格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及中央综治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7〕34号)等精神,结合我州农村消防实际,经州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立足于“自防自救”,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为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实现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整体推进;坚持配套建设,推动消防基础设施与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坚持综合治理,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坚持典型引路,积极总结推广农村消防试点工作经验和做法;坚持因地制宜,立足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农村消防工作。
(三)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实现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基本健全,公共消防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基本建立,农民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农村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
二、全面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
(一)县市人民政府职责。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和谐村镇建设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指导编制和实施乡镇、村(居)、组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治等工作。
(二)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农村消防工作要充分发挥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重要内容;发改部门在规划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农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财政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设部门要将消防安全项目纳入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的重要内容,在编制乡镇总体规划时科学编制消防规划,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农业部门要结合农业生产,做好农忙、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宣传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民政部门要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农村消防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管,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开展新农村消防试点工作,加强对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指导。
(三)乡镇人民政府职责。成立乡镇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构,编制消防规划,确保与新农村建设同步进行,定期研究部署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建立健全公共消防设施和专(兼)职、义务、民办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保障机制,逐步加大投入,配齐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开展训练,及时处置火灾事故。强化村(居)委会、辖区企业、学校等单位的责任,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加强对各村(居)组、驻乡镇单位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导,组织对重大节日、火灾多发期的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切实做好防火工作。
(四)公安基层派出所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执法程序规定》,将农村消防工作与其他公安工作一并部署、一并推进。协助乡镇、村(居)、组落实农村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责任网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定期检查指导驻乡镇单位和村(居)委会消防工作,开展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消防安全素质;严肃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登记处理工作。
(五)村(居)民委会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联络员、义务消防队员职责,建立消防设施器材使用管理保养、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奖惩和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安全制度;制定、监督实施防火安全公约,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农户、到家庭、到个人;建立消防宣传阵地,设立固定消防宣传栏、宣传橱窗,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法律法规;搞好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组织灭火技能和自救训练;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活动,督促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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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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