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消防条例的决定》已于2001年7月20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7月20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重庆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2001年7月2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区、县(市)”,修改为“区、县(自治县、市)”。
二、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三、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将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一句,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五、删去第五十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消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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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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