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法规> 正文

关于钢铁及焦炭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量核定问题的复函

2017.10.24 16:30
1572

关于钢铁及焦炭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量核定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7〕451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钢铁及焦炭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量核定问题的请示》(苏环监察〔2007〕8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九条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目前,在我局未制定统一的钢铁及焦炭企业污染物物料衡算方法前,可暂参照《工业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系数手册》、《排污申报登记实用手册》等技术手册,核定钢铁及焦炭生产企业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环保 钢铁 排放量 复函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展开剩余全文 收起剩余全文
分享到

相关法规

2017.10.24

1572

2017.08.27

2431

2017.09.30

1889

2018.08.16

1792

2018.08.08

1868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关于山东荣成海达造船有限公司不服国家海洋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2018.01.14

7378

关于黄浦江上交通肇事导致重大燃油污染案

2018.01.14

8050

天津市农民于峰元状告环保局行政不作为败诉

2018.01.14

7953

肇庆化工厂不服肇庆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2018.01.13

7502

关于国际渔业权争端的司法判例

2018.01.13

6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