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然灾害停止办公及上课作业办法
第 1 条
政府为使各级机关及公、私立学校在天然灾害发生时,便于预防及抢救,以减少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灾害之范围及其达到停止办公及上课之标准如下:
一、台风:
(一) 根据气象预报,台风暴风半径于四小时内可能经过之地区,其平均风力可达七级以上或阵风可达十级以上时,停止办公及上课。
(二) 风力未达前目停止办公及上课标准之地区,但因受地形、雨量、交通、水电供应等特殊状况明显影响通行安全或办公上课有困难者。
(三) 停止办公、上课后,该地区因台风过境造成普遍性灾害,其风力虽已减低,未达第一目停止办公及上课之标准,仍须继续停止办公及上课,以利善后清理者。
二、地震:
(一) 各机关学校之房舍或公教员工所居住之房屋,已达全倒、半倒之标准,或有倒塌危险时。
(二) 地震发生后,各机关、学校之房舍或公教员工所居住之房屋未达前目之标准,因受地形、交通、电力供应等特殊状况明显影响通行安全或办公上课有困难者。
三、洪水:
(一) 各机关、学校之处所或公教员工住所积水,或通往机关、学校途中,因豪雨成灾、河川水位暴涨、桥梁中断、积水致交通工具无法通行、行进困难,或地形变化确有危险顾虑时。
(二) 根据气象观测或预报,降雨量达各地所定警戒值,且有致灾之疑虑时。
第 3 条
天然灾害发生时,应通报停止办公及上课作业规定如下:
一台风过境时:
(一) 通报作业权责划分如下:
1 台北市辖区内机关、学校,由台北市市长决定并通报。
2 高雄市辖区内机关、学校,由高雄市市长决定并通报。
3 各县 (市) 辖区内机关、学校,由各该县 (市) 长决定并通报。
(二) 前条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之情形,其停止办公及上课,由各该机关、学校首长视实际情形自行决定,并通知所属公教员工及学生。
(三) 中央气象局于上午五时、十时、下午五时及晚间十时前,将台风来袭地区之风力级数及阵风级数列表,随时透过各种传播机构播报之,并将书面资料送各通报权责机关及行政院 (以下简称本院) 人事行政局备查。
(四) 各负责通报机关应注意收听 (视) 各传播机构之播报,并根据播报情形参酌实际情况,如到达停止办公及上课之标准时,迳行决定停止办公及上课之起止时间,但事后均应向本院人事行政局报备。
(五) 通报时机:
1 其须全天或上午半天停止办公及上课时:
于前一天晚间十时三十分前通知传播机构于晚间十一时前播报之。但原未达停止办公及上课标准,事后各地区风雨情形增强,已达前条第一款第一目之标准时,通报权责机关于当天上午四时三十分前,接获中央气象局提供各地区最新风力级数及阵风级数列表之书面资料后,即通知传播机构,于上午五时前播报之。
2 其须下午及晚间或下午半天停止办公及上课时:于上午五时三十分前通知传播机构于上午六时前播报之。
3 其须晚间停止办公及上课时:于上午十时三十分前通知传播机构于上午十一时前播报之。
(六) 地理位置相邻直辖市、县 (市) 于决定停止办公上课前,应相互联系,以作适当之决定。
二地震、洪水等天然灾害发生时之通报作业权责划分,准用前款台风过境时之规定办理;各通报作业权责机关发布停止办公及上课,应即通知传播机构播报之。并确依前条第二款之规定,视机关房舍受损情形,通盘考量停止办公对各项救灾工作之进行及对民众所造成之影响后,发布停止办公及上课。
第 4 条
天然灾害停止办公及上课,出勤之处理方式如下:
一当天然灾害发生、通报权责机关宣布停止办公及上课时,除以停止办公及上课登记外,并应向本院人事行政局报备;遇有特殊状况,致有发生危险之虞,明显影响通行安全或办公及上课有困难,由各机关、学校首长视实际情形决定停止办公及上课者,除以停止办公及上课登记外,其有上一级机关者,并应向上一级机关报备。
二因天然灾害停止办公上课期间,凡参与救灾及直接与民众接触之机关仍应酌留必要人力,以应业务处理之需要。
第 5 条
天然灾害发生后,各机关、学校公教员工配偶、直系亲属有重大伤亡或失踪,或其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灾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险,或遭受重大损失时,为处理善后,可于事先或事后陈报机关、学校首长;机关、学校首长得在十五日范围内,视实际需要准予当事人以停止办公及上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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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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