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
我市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严重的四个地区之一。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文、《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号部长令)、《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资发[1999]392号)、《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1]3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的估量。
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包括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选址的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移民工程项目和其它可能引起地质灾害的工程项目。
凡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选址的工程项目以及不会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强行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行政机关不得向被评估单位收取评估费用。
三、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包括:
1、工程建设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2、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
3、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建议;
4、建设用地的适宜性。
四、从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必须是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选择,由工程建设项目业主自主确定。评估收费用作评估(审)人员的工作报酬,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评估工作的测量、勘查、物探等工作成本费用。
五、关于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
1、移民工程项目或国家级贫困县内的项目,在本标准的基础上,乘以0.75的系数;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需要投入地质钻探、浅井、槽探、工程勘察等实物工作量时,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文执行。
六、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物价局负责解释。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1、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收费标准(试行)(略)
2、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略)
3、重庆市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略)
4、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略)
5、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一级、二级、三级评估标准
附件5
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一级、二级、三级评估标准
一、一级评估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地质灾害体对建设项目的危害程度、建设项目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因防治地质灾害而增大项目建设成本等进行全面的评估。
1、工作手段可采用地质测绘、钻探、井槽探及物探等,其工作深度应达到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深度。
2、滑坡的评价应查明评估区的地质环境条件、滑坡要素及变形空间组合特征,滑带土的力学性质,确定规模、性质、破坏模式、主要诱发因素及对拟建工程的危害程度。参照国家或地方标准有关公式定量或半定量的评价其稳定性。提出稳定系统FS值及有关图表。并应对进一步工作提出建议和防治措施建议及对治理工程费用进行估算。
3、危岩崩塌的评价应查明斜坡的岩性组合、坡体结构、高陡临空面的发育状况、降水、植被及人类活动情况等。具体调查每一危岩体被裂隙切割的程度,确定危岩的形态、类型、规模、坠落方向、落距、能量等运动机制及危害程度。预测危岩向崩塌转化的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提出防治措施建议及对防治工程费用进行估算。
4、泥石流的评价应查明泥石流形成的物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水文条件、植被发育状况、人类活动的影响。确定泥石流的形成条件、规模、活动特征、侵蚀方式、破坏方式,预测泥石流的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防治措施建议及对防治工程费用进行估算。
5、地面沉降的评价应查明沉降分布区域内的岩土组成,均匀性;各类土层的性状及厚度、密实程度。分析产生沉降的原因,预测最大沉降量、沉降差及其发展趋势。提出防治措施建议及对防治工程费用进行估算。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esave}}
{{/logo}} {{^logo}}{{esave}}
{{/logo}}{{el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