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2005]7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统一指挥、反映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政府应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减少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我省是人口大省、经济大省,也是安全生产事故较多的省份,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重特大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形势依然严峻。应急救援体系不完善,救援力量薄弱,装备落后,应对事故处置能力不强是导致事故后果严重的重要因素。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重特大事故处置情况看,一些地方和单位应急救援指挥不力,事故初期自救措施失当,综合协调能力不强,应急救援预案可操作性较差,应急救援人员素质不高,这些都已成为影响我省应急救援工作成效的重要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根据当前我省安全生产的实际,加快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高效、权威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对事故的处置能力,大幅度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作为构建“和谐河北”和“平安河北”,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订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切实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优化、整合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网络体系,提高政府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和处置能力,有效避免和减少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进行,依托重点行业和企业的骨干救援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体系,形成互为补充、相互协作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依托现有,整合资源。在整合现有应急救援资源基础上,进行补充和完善,做到资源共享。
(三)整体设计,分步实施。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保障系统等,一次性总体设计,分步建设。
(四)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根据区域内产业、重大危险源分布等情况,对重点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培训演练基地、物资储备等进行科学规划,在一些危险性大、事故发生频度高的地区建立省级重点救援队伍。
(五)一专多能,平战结合。以现有的专业救援队伍为基础补充装备、扩展技能,加强培训和演练,确保在紧急状态下能够及时有效地施救。
(六)功能实用,技术先进。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装备,确保应急救援体系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优化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映灵敏、运转协调、符合省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即以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为核心,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为支撑,行业应急救援专家队伍为技术支持,市及重点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为基础,公安消防部队和矿山、化工等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为补充,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及资金、装备、信息、基础建设为保障的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工作机制
(一)应急救援体系基本框架。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主要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省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相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各类专家队伍和应急救援培训、训练、演练基地以及各市及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等构成,是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建立省、市及重点县(市、区)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是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枢纽。
设区市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较多的重点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
高危行业和事故多发领域要在有关职能部门机关内建立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业务上接受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具体包括:由河北煤监局和省安监局共同负责建立和完善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由省公安厅负责建立和完善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由省安监局负责建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由省建设厅负责建立建筑施工、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由省交通厅和海事部门负责建立水上交通事故搜救指挥机构;由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建立民用爆破器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由省旅游局负责建立旅游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省、市及重点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与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联网,实现应急联动和资源共享。省安监局负责督导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
(三)建立规范化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1、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响应机制。事故报告与应急响应要同时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并迅速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救援指挥机构。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的类别及响应等级及时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事故超出本级行政区域影响范围,应当立即向上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特别严重时,可同时越级上报。
接到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事故报告后,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主管部门及负责人应当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及时做出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决定。
2、事故救援指挥与协调机制。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响应等级,按照预案由相应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人统一指挥协调应急救援行动。对涉及范围广、影响特别大的事故应急救援,由省政府或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指挥,调集指挥区域内各类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开展救援工作,需要部队支援时,通过省政府协调、调集部队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3、应急救援队伍出动机制。国家级、省级救援基地和省重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服从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挥,除承担本地和本单位的应急救援任务外,还应承担省内跨市的应急救援任务。设区市、县(市、区)范围内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服从当地政府或当地救援指挥机构的指挥,承担当地应急救援任务。应急救援队伍主管部门或单位接到出动指令后,应迅速通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事故性质,携带齐全的救援装备,立即出动,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应急救援车辆畅通无阻创造条件,各交通道口要指挥放行,各收费站免收过路费。
4、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支持机制。在省、市和重点县(市、区)建立由相关行业和领域专家组成的事故抢险技术指导组,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加强对各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研究,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技术研究,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安全技术,改善和提高应急救援装备水平,不断推进全省应急救援系统信息化建设。
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一)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根据全省高危行业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以现有公安消防部队和专业救援队伍为基础,通过整合、重组,重点扶持若干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道路交通、水上搜救及特种设备等省级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同时,根据高危企业分布及事故灾难情况,建立4-5个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
各市及重点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特别是高危行业的特点,建立若干支市、县级具有独立抢险救援能力的专业骨干救援队伍。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等高危企业要建立专业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落实队伍建设和救援装备所需的资金投入。
(二)加强应急救援医疗救护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各市急救中心和省、市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的作用,依托现有实力较强的医疗机构,确定若干所医院,作为省级重点区域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医疗救护中心。各市、县(市、区)也要确定若干所专业医疗机构,作为本级应急救援医疗救护重点单位(分中心),承担不同类别伤员的救治工作。医疗救护中心确定工作,由安监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三)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的培训和演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保证救援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比武和演练,提高实战能力。应急救援专(兼)职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应急救援队伍主管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为应急救援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及人身伤害保险费,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应予及时调整。
省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省安委会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全省综合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各市及重点县(市、区)每年也要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四)建立救援工作逐级报告制度。安监部门要及时掌握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各设区市要对辖区内发生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和虽没有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较大、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经验和教训及时进行总结,并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事故抢险救援总结逐级报上级安监部门备案。
(五)落实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制度。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规定配备处理事故的技术装备、救灾训练器材和通信、信息设备,救援基地应储备大型应急救援装备。严格装备管理,专人保管,定期保养维护,适时更新,确保设备完好。
五、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一是省政府负责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信息系统等建设及运转所需经费的投入。按照重点项目建设程序,由省发展改革委把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列入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并在预算内基建资金中统筹考虑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由省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省级救援基地、省重点应急救援队伍及大型救援装备等运转资金的投入。二是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资金的投入。三是行业主管部门要确保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专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资金和运转资金的投入,政府可适当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四是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六、制订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山、危险化学品、旅游、冶金、商贸、航空、铁路、电力、石油、建筑、民爆器材、特种设备等部门预案,同时制定火灾、瓦斯爆炸、透水、泄漏、大型设备倾覆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形成较完整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明确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对制定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通过演练,使其更加符合实战要求。
各行业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定期演练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建立和完善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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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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