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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11.12 09:22
2069

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冀政[2004]14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动我省企业年金制度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企业年金是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企业自愿实施的养老保障行为,是企业全面薪酬福利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改善企业内部分配结构,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同时可以积累资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发展企业年金是一件利国利民利企业的好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意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提高社会各界对企业年金重要性的认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为发展企业年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认真清理相关政策法规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实施意见》规定,对本地原有的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与《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尽快修订完善。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企业年金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企业年金实施意见或相关规定,要及时报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三、精心指导企业开展企业年金工作

企业年金关系到企业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指导,精心组织推动本地区企业年金工作的开展。要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一次分类调查,全面掌握情况,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近期内,各地可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做为开展企业年金工作的重点联系单位,帮助其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探索管理方式和办法,积极稳妥的指导企业开展企业年金工作,为全面推进企业年金制度建设打好基础。对于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修改完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今后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按《实施意见》的规定程序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对企业的年金方案提出备案或修改完善意见,书面通知企业。

四、切实加强企业年金运营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是一种长期积累的资金,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市场化管理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要按照劳动保障部等四部门颁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3号令)等规定,做好本地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的监管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受托人、帐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资格审核,指导企业选择好企业年金市场运营机构。要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基础数据统计报告制度和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健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当前,要认真做好已建立的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逐步规范运营,防止基金流失,维护企业和广大职工的权益。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年金业务工作,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72号)精神,做好清理工作,条件成熟时移交给具备资格的专业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管理运营,逐步与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分开。

五、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一项新工作,涉及面广,在推动企业年金工作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注意加强与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的协商,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争取各方面的工作支持。另外,劳动保障部门内部相关机构也要明确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养老保险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拟定本地区企业年金的相关配套政策和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及推进计划;掌握企业年金发展情况,指导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按《实施意见》的规定程序受理企业上报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检查本地区用人单位执行企业年金政策情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负责拟定本地区企业年金基本管理的配套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审核本地区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市场运营资格及书面合同的备案;负责企业年金的统计及信息披露制度并对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管。要及时沟通情况,搞好协调配合,遇有问题共同研究,步调一致的开展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推动企业年金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报告。

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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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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