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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建设企业劳动工资管理的暂行规定

2017.11.19 11:19
1951

关于北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建设企业劳动工资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和条例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外国和港澳地区的公司、企业、个人(以下简称客商)在北海市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客商独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外企业),雇用职工,实行合同制,由企业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职工的雇用、解雇和辞职、生产和工作任务;生产、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报酬和奖惩规定;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劳动纪律;劳动争议的解决;劳动合同的时效、变更和解除;其他应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等。

合同须报经北海市劳动部门批准才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废止。

第三条 企业的劳动计划和人员配备,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专项纳入国家劳动计划。

第四条 北海市设立劳动服务公司,协助企业招用和培训职工,负责职工就业辅导,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核定职工劳动工资标准,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企业需要招用职工时,应提前三个月向市劳动局提出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所需职工数量、职务或工种、年龄、性别、学历、资历以及业务专长等。经北海市劳动局核准后,可由劳动服务公司代为招收,也可由企业自行招收或由劳动服务公司和企业联合招收。不论那种方式,均应公开招收,通过考试,择优录用。新招职工试用期为半年。试用合格后,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市劳动服务公司统一办理录用手续,发给《劳动手册》。

对录用的职工按照合同规定及本企业的经营要求进行管理,可以根据生产需要,举办各种训练班,培训管理人员和工人,提高劳动力素质。

职工享有法律所保障的和合同所规定的一切权利。

企业不得招用在校学生和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

企业招聘农村劳力或内地职工,需经北海市劳动局批准。

第六条 企业雇用职工,应按人按月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标准应比国内同类行业职工的工资水平,高百分之二十五到百分之三十,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议定。根据职工劳动熟练程度,每年调整一次工资,上调幅度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

第七条 中外企业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制度。

市劳动局成立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职工的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工作。中外企业每月向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交纳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指中方,下同)百分之二十五的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职工的退休金,非工伤死亡的丧葬费、抚恤金,退休后的医疗费和解雇待业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支付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管理费,给市劳动服务公司。

中外企业每月应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一作职工福利基金,由企业掌握,用于本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医疗保健和困难补助等。

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和管理费,由用工单位在每月二十日前分别上缴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和劳动服务公司,每逾期一天加收保险基金、管理费的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八条 企业职工的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等制度,由企业自行决定,报市劳动、财政部门备案。企业的工资形式,可根据本企业经营的需要,采取计件、计月、计日、计时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浮动工资制等。

第九条 一般企业实行每周六个工作日,每日工作八小时制(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由企业与市劳动部门协商另定)。企业因生产需要加班加点时,应征得本企业工会同意。每周加班劳动总时数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加入费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节假日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

第十条 企业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北海市有关部门对此有权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享有我国规定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探亲、婚丧等假日待遇,以及合同中订明的其他权益。职工享有工资的节假日为:公休日每周一天;法定节日七天(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国际劳动节一天,国庆节二天);婚假三天,女职工产假不少于五十六天;病假和非工伤假,全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工资照发,超过十五的病假、事假等假期工资,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女工保护的规定,对女工实行特殊保健。

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中外企业应向市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患职业病,由保险公司按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职工有权建立基层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活动。企业工会主要任务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安排使用福利基金,组织职工开展文化娱乐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企业应支持工会工作,负责解决同级工会办公用房,并每月十五日前按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逾期未拨,按日加收滞纳金千分之五,由上级工会通知银行扣交。

第十五条 企业因生产、技术情况变化,需在合同期内辞退富余的职工,或经过培训不能适应要求而在本企业内又无法改调其他工种的职工,经企业工会同意,可以辞退。但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报市劳动服务公司备案。

职工因工伤、疾病治疗期间和疗养期间,女职工怀孕或产假期间,不得辞退。

对于被辞退的职工,企业必须根据他们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和离职前半年平均月工次,发给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试用期间辞退的,发给半个月本人工资;工作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发给一个月本人工资;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工资;工作十年以上的,前十年每年发一个月本人工资,第十一年开始每年发一个半月本人工资。

第十六条 企业职工因有特殊情况,要求辞职时,需提前一个月向企业提出申请;经过企业培训三个月以上者,结业后一年内不准辞职。如坚决辞职或擅自离职者,职工本人应赔偿企业培训费的损失。赔偿条件和数额应按劳动合同规定办理。企业应将辞职和辞退名单抄送北海市劳动局和劳动服务公司。

第十七条 企业对在生产、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由厂长(经理)决定,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有突出贡献者,可以晋职、晋级。

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减薪直至开除的处分。对职工进行处分,需征得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听取被处分人员的申辩,最后由厂长(经理)决定。开除人员的处分决定,应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和企业工会,并报市劳动局备案。

第十八条 中外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企业工会认为有必要时,得参与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争议当事人向市劳动局申请调解或仲裁,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企业对外籍职工、港澳、台湾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报酬、奖惩、福利和社会保险等事项,由企业自行决定,并在雇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合同副本报北海市劳动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修改、解释权属北海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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