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法规> 正文

国家关于船员休假制度问题的补充通知

2017.11.23 10:40
2500

国家关于船员休假制度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分局、三所:

局对船员休假问题于一九八六年国海劳(86)189号文件作出规定后,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一些问题。为使这项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加强船队管理,保护船员的健康,现将船员休假制度调整补充如下:

一,船员探望配偶或未婚的探望父母,以及配偶在当地每四年一次到异地探望父母的,均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

二,船员每年享受的公休假五十二天、法定节日假七天原则上安排休息,如遇在海上工作或因其它任务耽误公休的予以补假。

三,为鼓励船员在海上工作,凡一千二百吨(含)以下的船上的船员每出海四天返港后可休息一天,一千二百吨以上的船上的船员每出海六天返港后可休息一天。

四,船员工龄满五年者,开始享受就地年休假五天,此后工龄每满一年加假一天,每人每年就地年休假最多不超过二十天。

局国海劳(86)189号文件规定凡与上述无矛盾的,均可继续执行。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展开剩余全文 收起剩余全文
分享到

相关法规

2017.11.23

2500

2018.11.02

1644

2017.09.25

2014

2017.09.25

2049

2018.10.31

3357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工作岗位要协商一致吗?

2018.11.30

12430

劳动者享有择业自主权

2018.11.30

12133

解除合同收取职工保险金违法

2018.11.30

9712

新农保与社保不矛盾

2018.11.28

10177

退休职工的医药费应予报销

2018.11.28

1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