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做好今后一个时期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内政字[2003]26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前不久,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下称“非典”)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认真总结了全国防治“非典”工作经验,高度评价了夺取这场胜利的伟大意义,研究部署加快公共卫生建设、推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等重大问题。为深入贯彻全国防治“非典”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现就今后一个时期“非典”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总结“非典”防治工作经验,充分认识疫情反复发生的可能性
这次“非典”防治工作是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驾驭复杂局面能力的一次考验,也是对我们战胜困难、继续前进的意志和勇气的一次考验。能够夺取防治“非典”工作的阶段性胜利,源于我们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一领导,果断决策;源于依法行政,规范防治措施;源于各族干部群众万众一心,群防群控;源于依靠科学,民主决策;源于信息公开,政策透明,并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应结合实际,认真总结前一阶段“非典”防治工作经验,进一步研究对策、措施,切实做好今后一个时期“非典”防治工作。
应充分认识到“非典”疫情反复发生的可能性。目前,“非典”病原病因和传播途径尚未被完全掌握,诊断和治疗还缺乏有效手段,疫情还有反复的可能,绝不能放松警惕。应继续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原则,毫不松懈地抓好防控工作,认真落实经常性防范措施,坚决防止疫情再次发生。
二、继续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完善“非典”防治工作机制
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继续加强对全区“非典”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区按照“思想不麻痹、领导不削弱、工作不松懈”的要求,继续实行领导责任制,坚持分类指导、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将“非典”防治工作纳入经常性管理范围。应认真汲取“非典”防治工作经验教训,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以科学的态度,组织力量进一步完善防治措施。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执法监督网络。继续遵循“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群专结合、以专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平战结合、应急为主,强化培训、综合演练,依法管理、科学防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提高防技工作整体水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医疗卫生人员进行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全员培训,按照不同培训对象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应急培训和长期培训。今年10月底前需要完成的技术准备包括,一是对卫生行政、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侧重点不同的技术培训,受训率达100%;其中,应急培训必须于10月15日前完成。二是在10月15日前完成各项物资的储备,包括一定数量的病房改建,定点医院诊治设备的配备,救治药品、防护与消毒装备、现场流调设备及实验室监测检验设备、诊断试剂和消毒药品的储备,备用医学观察场所的落实等。
三、强化“非典”防治专业手段,突出“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应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地做好今后一个时期“非典”防治工作,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四早”原则和健康人员就地预防、有接触史人员就地观察、已确诊的人员就地治疗的“三就地”原则,突出“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各级医院要做好门(急)诊病人的预检工作,甄别可疑病例,防止疫情反复和院内交叉感染。特别是曾发生“非典”疫情地区的医院,要在门(急)诊区域前设立体温测量站,测量每位就诊病人及其陪同人员的体温,甄别发热病人与非发热病人。要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门(急)诊预诊接诊流程,引导发热病人到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进行初诊,并做好其他患者就诊指导工作。
各级疾病控制机构要高度重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接到“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后,立即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安排流调,同时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判定、追踪密切接触者。对“非典”病人、疑似病人流行病学调查关口应前移,切实查清病例流行病学史,从而提高对患者的诊断准确率。就诊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将辖区外密切接触者的有关数据立即通知其所在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就诊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绘制传播链,分析疫情发生状况。
建立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完善疫情监测报告制度。在国家、自治区、盟市、旗县信息联网的基础上,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向下延伸到苏木乡镇、嘎查村和城市社区,形成统一、高效、快捷、准确的疫情信息系统,并建立严格的疫情信息报告制度,提高“非典”疫情监测敏感性和报告的及时性。同时,提高疫情监测报告质量,及时、准确掌握“非典”在人群中的发病情况和流行病学分布特征,为制订科学、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四、建立健全社会管理综合机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制,对于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应进一步深入研究、统筹考虑,切实提高我区应急机制和处置能力建设,努力形成一套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能力。
社会管理机制是应急机制建设的基础。各职能部门在公共卫生建设和以防治“非典”为重点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必须承担起对社会自身无法处理或难以解决的社会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职责,制定工作预案,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责任,预防和应对重大事件,保障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同时,注意强化各种社会管理机制之间的衔接,形成对全社会进行有效覆盖和全面管理的体系。
五、加强重点地区及部位监控,落实“非典”防治技术措施
严格落实农村牧区各项“非典”防控措施,建立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以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级组织为依托,以村为基础的疫情监测报告体系,重点加强外来人员包括返乡民工、学生、经商等人员和流动人口的监测,作到早发现,早报告。以防治“非典”疫情为契机,在农村牧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抓好农牧民健康教育,广泛开展“除陋习、讲文明、讲科学、树新风”活动,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纠正不良的生活习惯,移风易俗,婚嫁丧葬不大操大办,不集体聚餐。
城市社区是今后一个时期有效防控“非典”疫情重点区域,要继续实行属地政府负主要责任,以社区基层组织为依托的防控工作领导机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强化社区公共卫生管理,落实街道、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综合治理责任制,清除卫生死角,确保社区优良卫生环境。从建立长效机制出发,排除发生疫病的各种隐患,严禁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开设商铺,避免因上下水管道、排气孔共同享用而引发的交叉感染。对已经在底层开设商铺的居民住宅楼,要有计划地进行整改;过渡时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文化、卫生、环保等部门配合,重点整治并清除住宅楼底层开设的小餐馆、小酒吧、小歌厅、小茶吧、小网吧等“五小”场所,杜绝因空间小、人员聚集多、滞留时间长、通风条件差、污染程度高等因素导致“非典”等传染病的发生及暴发流行现象。
商场、酒店、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和餐饮、娱乐、服务业属人群聚集的地方,必须建立法定代表人为防控“非典”及其它传染病第一责任人的制度,督促各项防控制度和措施在此类人员聚集场所的落实。要加强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和监督,上岗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规范公共场所通风排气标准,定期对公共场所空气进行采样化验,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车站、机场候车(机)宝应全部开放,避免由于人员流动多、密度大、空气质量差而引发传染病。限制商业与餐饮混合经营,减少候车(机)室商业摊点设置。严格执行公共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和疾病控制要求,改善卫生条件,防止各种传染病的发生。做好交通工具上的卫生防病工作,严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和扩散疫情。学校、托幼机构应坚持晨检。室内通风换气和消毒隔离制度,保证学校广大师生身心健康。
六、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提高广大群众防病能力
继续发挥新闻媒体传播快、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力强的优势,面向公众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预防疫情和疫情发展各个阶段,应通过对社会公众心理变化及关键信息分析,及时调整健康教育策略,鼓励群众自觉报告疾病和举报疫情。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科普知识宣传,特别是加强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加强防病科学知识宣传,提高广大群众预防疾病的能力和自觉性。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有效监督在以防治“非典”为重点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不良行为,特别是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虽有明确规定措施但事前不予落实的地区和单位的舆论监督力度。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始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提高吸引力和感召力,促进全社会支持、参与防治“非典”及其它传染病防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
七、加大综合执法力度,消除各类疾病隐患
各地区要认真履行责任,依法行政,强化监督,加大综合执法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要针对前一段时间总结工作中直找出的问题,切实加大整改力度,加强检查工作,使全区“非典”防治及其它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加大对医院的消毒管理和消毒产品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尤其是对收治“非典”病人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消毒隔离、医护人员个人防护措施、医用消毒产品持有效证件及规范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监测、疫情报告及各项专业性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惩处力度,针对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明知故犯,可以引起传染病发生的行为,要从维护社会安定的大局出发坚决制止,依法从重从快处罚;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以及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妨碍防治工作正常开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城建、文化、教育、卫生、环保、交通、商资流通等部门要根据上述意见,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今年秋冬季和明年春季“非典”防控措施及涉及事项的整改意见。入冬以前,完成重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今年年底前,自治区将派出工作组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的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工作效果及群众反映进行专项督查,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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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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