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发[2003]16号
为加强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有效地防止非典型肺炎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属地管理制度。“非典”防治工作中,省内单位(含中央在鄂单位、驻军、武警部队)不分行政隶属关系,都要接受所在市、州、县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各级“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统一指挥调度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和医疗人员队伍。出现紧急疫情时,各级“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各级政府、各部门都要确保政令畅通,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疫情防治工作。
二、严格对受到非典型肺炎感染的人员和场所采取隔离措施。对于受到非典型肺炎扩散污染的人员和场所,应当依法对病人进行隔离,对场所进行封锁,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给予配合。
隔离对象:
(1)确诊为非典型肺炎的病人;
(2)疑似非典型肺炎的病人;
(3)与非典型肺炎病人及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员。
封锁对象:
(1)受到非典型肺炎污染的医院、工厂、学校、宾馆、饭店、写字楼、居民住宅、自然村、建筑工地及其他特定场所;
(2)受非典型肺炎污染的动物和其他物品。
需隔离的人员或封锁的场所,由市、州、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切断非典型肺炎传播的需要确定,并予以公告和组织实施。被隔离或被封锁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规定,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地点或封锁场所;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接触隔离人员或进入封锁场所;对被隔离的动物和物品,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隔离或封锁的解除依法由原宣布机关决定并予以公告。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劝阻、制止;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隔离或封锁;对阻挠隔离或封锁,情节严重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凡从外省进入湖北境内的所有人员都要自觉接受健康登记。通过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各种交通工具进入我省的外来人员,一律实行健康申报,并测量体温。所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均要设立留验站,对经检测发现有发热、咳嗽等非典型肺炎疑似病状人员,必须就地留验观察,并迅速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控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妥善处置。处于省界的各市、县交通道口,应当要求来自“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长途客货车及其他车辆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做好记录,对发热人员,及时报告当地“非典”防治部门。
各类饭店、旅店、招待所等,在旅客人住时要填写健康申报表,并对旅客实行日查巡制度,旅客应予配合;发现非典型肺炎疑似症状,立即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城乡基层组织要对返乡人员和外来人员逐一进行健康登记,及时跟踪观察其健康状况,发现情况应立即报告。
四、严格疫情报告制度,鼓励社会监督。非典型肺炎的报告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执行。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军队、武警、厂矿企业、学校等部门和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非典型肺炎疫情,必须按照要求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管理与指导,加强对当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缓报、瞒报和漏报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现缓报、瞒报和漏报非典型肺炎疫情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医疗卫生保健人员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各零售药店、个体诊所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要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力劝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
各定点医院、疾病控制中心、“非典”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办公室、公安、卫生等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求助电话,所有电话24小时值守,并及时处理相关信息。鼓励居民对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监督,一经发现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和近期从疫区到来的人员,都有义务向疾控中心或指定部门报告。
加强农村疫情预防、监测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基层医务人员的相关业务培训,组织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指导、帮助工作,在广大农村普遍建立监测点。要通过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知识,提高农民的防范意识,进行群防群控,严防疫情向农村扩散。
五、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管理,强化一线工作人员的职业防范。各指定医院要严格按照“非典”防治技术方案要求,做好医务人员培训、药品器械准备工作,控制医院内感染,加强对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的医疗管理,高度重视医护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保护。定点医院要加强对病房、饮用水和粪便等排放物的消毒,改善水房和厕所设施,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置感应式水龙头,避免人员交叉传染。定点医院与外界联系,要尽量使用电话、网络、传真等数据传输手段,尽可能避免与院外人员直接接触。
各医疗卫生机构、机场、铁路、车站、码头、海关等部门的一线工作人员,以及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戴口罩上岗和其他必要的防护制度。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发现的“非典”患者,一律无条件收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更不得将患者擅自转送外地。治疗“非典”患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非典”患者治疗经费问题的紧急通知》(鄂政办电[2003]44号)要求解决。
六、做好后勤保障,加强市场监管。各级卫生、药监、工商、物价等部门要立即组织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储备,确保各种医疗用品不断档、不涨价。对趁机制售伪劣产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骗牟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从严从快打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关心和爱护战斗在“非典”一线的医护人员、工作人员以及他们的家人,做好后勤保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要关心“非典”患者及其家属,帮助他们克服困难,战胜疾病。
七、加大宣传力度,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决策,宣传传染病防治法与防治知识,让人民群众知道非典型肺炎可防、可治,树立群众的信心。倡议在“非典”防范时期,互相见面不握手,彼此经常性互相提醒,自觉维护公共卫生,自觉落实防扩散措施。
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足够的警力,加强对社会面的巡逻、防范和控制,严密防范,全力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民航、铁路、港航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空港、车站、码头的值勤巡逻,强化安全检查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检查工作,切实维护正常秩序。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卫生部门的联系,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非典型肺炎的情况和接报的有关疫病的报警,要迅速通报卫生部门,并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对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解疑释惑,稳定群众情绪,防止以讹传讹,引起社会恐慌,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五一”期间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办发电[2003]43号)要求,加强节假日值班工作,严格控制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严格限制举办大型活动,大力开展全民爱国卫生运动,切实做好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和消毒工作,严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非典型肺炎,尽力阻断非典型肺炎病源进入校园。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将本《通告》翻印,广泛张贴,并组织机关、街道、乡镇,对所辖区域内的单位落实本通告的情况进行检查。
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省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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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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