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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也构成犯罪

2014.12.2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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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被拐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后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刑法第237条规定作出修改,将“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男性也将被认可为猥亵罪的对象。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做出修改,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属于犯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等几部法律草案,适应改革和法治发展的迫切需要,正如有网民所说的:“很解渴。”为什么“很解渴”?因为修法立法工作把握住了时代发展的脉搏,点中了社会需求的“穴位”,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愿。

时移世易,变法宜矣。从四中全会提出的总目标看,建法治中国,立法要先行。随着时代发展,有的法律法规已经滞后了,在解决现实问题方面显得力不从心,这就需要及时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从而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的“法治红利”。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昨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做出修改,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属于犯罪。

专家解读

切断了“买”的需求

“卖”的也就少了

专访嘉宾著名刑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

成都商报:为何要规定收买妇女儿童一律入罪?

阮齐林:按照现行刑法,收买妇女、儿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导致了收买市场的庞大,从而导致拐卖行为的猖獗。对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切断了“买”的需求,“卖”的也就少了。

成都商报:新修改的内容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阮齐林:现行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被拐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后,只要有收买行为,不管你是不是符合以上条件,都构成犯罪。

( 责任编辑: 吴梦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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