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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及以前挂牌督办案件原则上不适用《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2018.01.01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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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及以前挂牌督办案件原则上不适用《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关于挂牌督办案件的有关问题,环境保护部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环办〔2009〕117号)是2009年9月发布的,2008年及以前我部挂牌督办的案件原则上不适用该办法。

对于2008年及以前我部挂牌督办的案件,凡是已完成整改任务、经省级环保部门督办验收、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向我部报告了企业环境违法问题整改完成情况的,可按照《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13号)要求,公布环境违法问题的整治结果。

对其中涉及信贷限制问题的企业,相关环保部门应按照《关于规范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33号)有关规定,在“12369环保热线”(www.12369.gov.cn)网站“向银行征信系统公开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平台”中及时更新环境违法企业完成整改的情况。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将从该网站采集更新后的信息,供金融机构查询。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办函〔2010〕1064号 2010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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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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