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药监市[2005]39号
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一、核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范围,原则上用一级科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确定2005年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三、对直接面向消费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门店不再限制其申报医疗器械经营范围。
四、企业同时申请二个行政许可事项时,行政许可时限以较长的为准。
二00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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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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