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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防治工作的通告

2018.01.19 12:32
2070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防治工作的通告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以下简称“非典” 防治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力争不发生,确保不扩散”的总体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凡进入我省的所有人员都要自觉接受健康登记,并接受各机场、车站、码头留验站的体温检测等健康检查,发现可疑症状者,立即留验观察,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 城乡基层组织要对外来人员逐一进行健康登记,及时跟踪观察其健康状况。

凡有发烧 体温38℃以上 、咳嗽、乏力或全身疼痛等症状者,应立即到就近医院就诊,接受医学检查,必要时送指定医院隔离观察、治疗。

三 对来自“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人员,要每日测量体温,并严密观察。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出现,立即到就近医院就诊。

四 本省各类饭店、旅馆、招待所在接受旅客入住登记时,要求填写健康申报表,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为其测量体温。对来自“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旅客,要集中安排楼层住宿,每日测量体温,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出现,要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严格限制举办大型活动。

近期严禁举办大型集会、大型群体活动、大型聚餐、大型娱乐、抽奖活动,对于无法取消的大型活动,要制定预防“非典”的工作预案,由举办单位按规范要求落实防范措施。建议公民婚丧嫁娶要尽量缩小规模,减少人数,同时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

三、搞好重点人群的防治工作。

从“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返回我省的人员,应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并主动接受防疫检查。大中专学校要实施封闭式管理,中小学校可根据疫情发展采取必要的得力措施进行防治。对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要实行晨检制度,杜绝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入校 园 。实施隔离诊治措施。对从“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返回我省的学生应当在家观察2周。

四、严格执行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消毒措施

凡进入我省的飞机、火车、长途客货车,省内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车站、码头,建筑工地、宿舍、宾馆、商场、卡拉OK厅、学校、网吧、舞厅、饭店、剧场、影院、股票大厅等公众聚集场所,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每天消毒,贴上消毒标志,注明消毒时间,保证通风换气。所在地的防疫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毒防护有关规定的,卫生执法部门应责令其停业整治。

五、旅游主管部门和旅行社,近期不准组织到外地和农村旅游。要劝告外省 市、区 旅行社,近期内不要组团来我省旅游。各单位不得组织外出开会、考察等活动。

六、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积极组织防治“非典”急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和供应,对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囤积居奇及抬高物价的,工商、物价、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打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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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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