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印发《2008年上海市纠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通知
发布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纠风办、卫生局、发改委(物价局)、医保办、工商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2008年上海市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O八年八月十七日
2008年上海市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2008年,上海市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中央纪委、国务院纠风办和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监察委有关纠风工作的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等民生问题,通过专项治理,为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医务人员执业注册制度。严格加强高新技术的准入和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规范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工作。卫生局长和医院院长要把卫生行风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对卫生行风建设工作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主管单位加强对公立医院院长管理责任的考核,严格落实医院院长“一岗双责”制,督促公立医院院长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首要责任,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医院内部管理上。以巩固、深化“医院管理年”活动为主线,加强纠风工作纳入管理,促进纠风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积极推进对大型医疗机构的巡查工作。规范医务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医务人员收入不得同医疗服务收费直接挂钩。坚决取缔科室承包、出租、开单提成等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监督医疗机构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管理混乱,发生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的医院,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洁从业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素质。研究制定将医德医风教育纳入医学专业学生课堂教育、医务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和岗前培训内容的实施办法。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力度,营造廉洁行医、弘扬正气的氛围。全面实施医务人员医德档案制度,认真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收入分配、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等直接挂钩,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作用。制定《上海市卫生系统违纪违法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规范医疗机构和医疗卫生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对医疗卫生行业的行风测评工作的指导。
(三)进一步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坚决制止医疗服务乱收费。完善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服务流程,促进医务人员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对医生不当处方在医院进行公示和点评。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推行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减轻患者负担。研究出台《上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严禁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比照项目等违规收费行为。严格实行费用清单制和费用查询制。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完善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加强对收费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扩大按病种收费试点范围。
(四)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工作,加强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建立医院院务公开目录,全面推行院务公开工作,严格按照目录要求,建立公开制度,完善公开措施,改进公开办法,重点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标准、药品及耗材价格等信息的公开,保证公开事项的真实、及时和有效,方便服务群众,扩大社会和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接受社会监督。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健全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和发布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由政府主导、全市统一、公开透明、公正规范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公共信息技术服务管理平台
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作为落实医药购销领域“三个更加注重”试点工作重点项目。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以政府主导、多部门参与、全市统一、引入社会机构提供技术劳务服务,并进行统一管理的公益性平台为原则,实现以全市为单位统一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目标。凸现平台公共公益性、公开透明性、公正公平性、便捷操作性、准确及时性的特征。进一步拓展平台功能,逐步将医疗器械、耗材试剂采购纳入平台采购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全过程监管,结合“医院管理年”活动,把网上药品采购量作为对医院考核的重点指标。加强监管,严肃纪律,确保“阳光操作”,对违规的医疗机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医院领导的责任。建立本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机制,对违规的生产经营企业,要按规定取消其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资格。
三、完善医药价格管理办法
(一)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采取多种方式逐步改革“以药补医”,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通过适当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办法,调整医疗机构补偿结构。
(二)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管。落实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积极推进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根据上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凡在上海销售的药品纳入管理范围,其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物价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继续降低部分偏高的药品价格,规定降价的药品不得推迟降价或不按规定幅度降价。适当提高临床必需、价格偏低的廉价药品价格,鼓励企业生产积极性,确保临床需要。不得将部分免费的疫苗和血液转为有偿使用。
(三)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有序稳妥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与标准调整工作。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加强对一次性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进行目录化管理。加强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医疗检验检测项目价格管理,防止不按规定的价格水平执行、擅自提高价格水平及采取分解检查部位、重复检查、重复收费等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加强对民营医院的收费监管,严肃查处民营医院价格欺诈乱收费。
(四)加强对医疗器械价格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做好相关医疗器械购销价格监测和调查工作,规范流通环节加价行为,继续做好列入价格管理目录的医疗器械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工作,提高医疗器械价格透明度,引导企业合理定价,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四、强化药品生产经营监管
(一)深入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执行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严格注册审批程序,规范药品审批行为。在完成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启动药品再注册工作,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产品,提高药品质量,保证患者用药安全。开展药品经营企业GSP重新认证。完善“药品流通实时监控系统”,对高风险药品(所有针剂)销售进行实时监控。对药品批发企业开展专项检查,探索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开展药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安全信用评价和公示制度,建立药品企业失信和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跟踪检查和飞行检查,从法律制度层面强化企业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督促企业自觉严格执行GMP规范。严厉查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出租许可证、出租柜台等非法经营行为。
(二)规范医疗器械监管。完善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操作规范,强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加快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制订实施工作,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严格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以安全保障措施为前提,探索网上受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行为,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梳理和完善医疗器械标准,建立健全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制度,提升医疗器械监管水平。
(三)健全监管制度,完善监管体系。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主体,制定出台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推进出台上海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健全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合理使用和监测等制度。健全基层监控网络推进监管重心下沉,消除监管盲点和安全隐患。制定监管配套政策,不断完善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体系。实行行政许可、监督、处罚三分离,增强行政执法行为的公信力。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关口前移。进一步做好督查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在稽查执法中处罚的典型案例。构建预警防范机制,提前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建立企业“黑名单”、违法违规企业曝光、企业法人(负责人)约见谈话等制度和企业诚信档案,根据企业诚信等级情况,实行分类监管。
(四)着力保障社区和农村的药品供应与用药安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制,推动城市社区、农村基本药物定点生产工作的开展。鼓励企业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简化包装、统一配送等方式降低药品成本。巩固郊区(县)农村药品供应网和监管网建设成果,规范农村卫生室各项管理制度,保障农村用药安全。试行城市社区和农村药品零差价供应机制。推进安全合理用药,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加强对医院制剂的管理,禁止医院制剂对外销售。完善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强化不良反应报告责任,建立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综合管理系统,及时科学稳妥处置各类不良反应事件。
五、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一)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努力实现应保尽保。推进实施城镇居民医保办法,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无保居民参保纳保。完善小城镇医保办法,提高门诊和大病保障水平。调整外来务工人员医保办法,确保平稳转轨。
(二)加强和规范医保管理,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医保费用合理支出。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切实做到“用制度管钱”,认真开展医保基金预算和决算编制工作,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完善病种、床日等多种医保支付方式,建立科学的医保费用支付考核评估指标体系。推进诊疗项目约定服务,逐步扩大约定服务项目范围,完善约定服务“准入”和“退出”机制。开展医保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参保人员、执业医师和药师、定点医药机构诚信自律。研究制订医保监督管理办法,完成执业医师基本信息库建设,探索第三方监管审核协调机制,提高监管水平。
六、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确保专项治理整体推进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大对医药价格监督检查的力度。市物价局要积极会同市纠风办、市卫生局、市医保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并指导区县上下联动,对药品销售企业、医疗机构、血液中心以及药品和医疗服务相关的部门2007年7月1日以来有关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与收费执行情况等进行重点检查,继续清理整顿和严肃查处在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方面存在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建立和落实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各级执纪执法机关加大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力度,着重加大对源头治理的力度。制定并落实《医药代表行为规范》,严格规范医药代表的执业行为。医药行业要制订并落实行业行为规范,进一步规范医药购销行为。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为统领,建立健全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工作,加强对长效机制制度建设的跟踪落实。
(三)进一步加大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力度。通过加大日常监管和市场巡查的力度,积极扩大案件来源,认真排查案件线索。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注意把握政策法律界限,使查办案件工作与政治效果、经济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注重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突出执法重点,紧紧围绕公益性、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严查典型案件。对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商业贿赂案件,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
(四)紧紧围绕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措施的落实开展工作。将纠风工作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机结合,委办局纠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研究解决新问题,确保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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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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