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2004]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艾滋病是全球面临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自1995年我省报告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来,艾滋病疫情每年以41?93%速度快速增长,局部地区面临着发病和死亡高峰,艾滋病防治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流行,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艾滋病防治是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的大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把这一关系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坚决遏制艾滋病在我省的蔓延。各地要按照《山西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9~2010年)实施计划》,切实履行职责,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纳入政府工作年度考核目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本部门的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并做好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负责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省卫生厅,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各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成立由政府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或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落实有关政策,解决突出问题,确保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定期对各地、各部门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察,对组织领导不力、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和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和流行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二、坚持预防为主,广泛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有效措施。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发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县级以上城市100%有大型艾滋病广告宣传牌,机关、企事业单位100%有宣传栏。使公众广泛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掌握防治知识,树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避免恐慌,消除歧视。各部门、各基层单位要做好本系统、本单位、本社区的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使城市居民艾滋病预防知识知晓率2005年达75%以上、2010年达85%以上。
新闻宣传单位要将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列为宣传工作的重点,制订具体的宣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开辟健康生活栏目,定期播放和刊登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
教育部门要把预防艾滋病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组织编写有关教材。所有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必须明确课时、确定目标和评估指标,适时、适度地对大、中学生进行预防艾滋病及相关知识的健康教育,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每年新生入学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处方发放率应达100%。
农业部门要配合卫生等部门,印发适合农村地区的宣传材料,充分利用“三下乡”等形式,对农民开展持续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到疫情比较严重的地区乡乡有音像宣传品和播放点,村村有固定宣传标语和宣传栏,户户有宣传手册和宣传单。预防艾滋病相关知识知晓率以乡为单位,在一般农村地区2005年要达到45%以上,2010年要达到55%以上;在疫情较重的农村地区2005年要达到55%以上,2010年要达到75%以上。
公安、司法、工商、卫生、文化、交通、旅游、煤炭、检验检疫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大对高危人群、重点人群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力度。对宾馆(旅馆)、旅行社、发廊、洗浴等服务行业及营业性娱乐场所,机场、车站等流动人口集中场所,煤矿、戒毒所、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等,采取专题讲座、播放音像资料、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全面开展经常性的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做到服务行业、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公共场所100%有宣传画,预防艾滋病及相关知识知晓率高危人群2005年要达80%以上,2010年要达90%以上;羁押人员要达95%以上;流动人口2005年要达30%,2010年要达40%以上。
铁路、交通、城建、民航部门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在长途客车、公共汽车、出租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上张贴宣传画,播放音像宣传品。疫情比较严重地区的汽车站、火车站候车室、机场候机室及公共汽车停靠站点要设置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专栏,摆放宣传教育材料;有影视广播播放条件的旅客集中场所,要适时播放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团组织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在不同人群中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依法监督管理,落实干预措施
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监管,保证临床用血安全。要会同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血头、血霸,取缔非法采供血活动,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坚决杜绝艾滋病经血液途径传播。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消毒和院内感染管理工作的经常性监督检查,要特别加强对社会办医、个体医疗机构、乡村(厂矿)卫生院所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要强制推广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毁形以及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消毒工作,防止艾滋病的医源性传播。要加强对理发店、美容院等服务行业可能造成皮肤破损的公用器具消毒的监督管理,推广使用一次性剃、刮器具,确保安全服务。
注射吸毒、卖淫嫖娼是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贩毒和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卫生部门要会同文化、公安、人口与计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采取干预措施,推广使用安全套,开展美沙酮替代和清洁针具交换试点工作。营业性娱乐场所,车站、宾馆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要设立安全套自动售套机或摆放安全套,大力开展100%安全套推广使用。疾病控制和人口计划生育机构要充分利用三级网络,开展安全套公益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对拘留、收容、劳教、服刑人员进行艾滋病病毒的检测、筛查、治疗工作。要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设立专门场所。
四、加强疫情监测,严格疫情报告
各级卫生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艾滋病疫情监测,结合当地实际,开展高危人群的筛查、哨点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提供免费自愿血液检测、咨询服务,准确掌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数量,分析疫情变化和流行趋势。营业性娱乐场所业主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对服务人员进行定期血液检测和健康检查。对拒不配合工作,造成艾滋病疫情扩散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卫生厅要会同财政厅研究制订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的具体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上报本地区艾滋病疫情,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对于隐瞒、缓报、谎报疫情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实施综合防治,推广防治经验
省人民政府在艾滋病疫情比较严重的县(区),实施以治疗和关怀救助为主要内容的综合防治示范区项目,积累成功经验,指导全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示范区工作的组织管理,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协调有关部门和群众参与项目活动,营造一个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活的社会环境。
落实国家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防治咨询、筛查和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预防性治疗政策。示范区妇幼保健机构及有关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做好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降低母婴途径的艾滋病传播几率。
综合防治示范区政府要积极探索和总结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和遗孤的关爱救助经验,充分利用当地企业和扶贫开发项目优势,积极为有生产能力者提供生产自救场所和项目。
六、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治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艾滋病疫情,逐年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省财政每年投入500万元,疫情较重的市、县级财政每年至少列支30~50万和10~20万元,其他市、县每年至少列支20~30万元、5~1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并列入财政预算,同时对中央、省级财政拨款给予相应配套。认真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并保证必要的设备购置、药品采购、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疫情监测、示范区建设、防治能力建设的经费。各地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要合理安排防治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各地要多渠道筹集艾滋病防治资金,建立捐赠制度,开展社会募捐,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资源,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用于艾滋病防治。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文件)要求,对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人员按照一类补助标准给予津贴补助。
七、实施医疗救治,做好药品供给
卫生部门在太原、大同、运城、临汾等4市要设立艾滋病病人定点治疗病区,负责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艾滋病病人进行抗病毒和机会性感染治疗工作。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区、中医医院等医疗机构应具备为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的能力,方便病人就地诊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院外治疗的艾滋病病病人的督导与管理。流动人口中的艾滋病病人鼓励其回乡接受治疗。
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将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和城乡医疗救助支出范围。对农民中的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对其相关疾病治疗药品费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减免。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实行统一集中采购,统一分配、调拨,并通过疾病预防控制网络逐级分发。卫生部门要做好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分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医德医风教育,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及时、有效地做好艾滋病病人救治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支持艾滋病治疗药品的研制与开发,加快艾滋病治疗药品的审批过程。同时,要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艾滋病防治药品行为。
八、落实救助政策,加强病人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的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并解决艾滋病病人孤儿免费义务教育问题。要积极拓宽就业渠道,采取多种形式扶持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努力增加其收入。企事业单位不得以感染艾滋病病毒为由辞退、解雇职工。
各地要根据卫生部《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的通知》(卫疾控发(1999)164号文件),采取医疗服务、社区服务、社会与家庭关怀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进一步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管理。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关怀活动,帮助他们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增强生活勇气。同时,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对恶意传播艾滋病的感染者或病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九、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对外合作
各级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专业队伍建设,调整充实艾滋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对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治疗、科研、宣传教育及管理人员的培训,上岗培训率达100%。要高度关心防治人员的身体健康,做好个人防护,努力避免职业暴露感染。各地要结合疾控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能力建设,改善防治工作条件,提高防治技术水平。
进一步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社会防治艾滋病的活动,通过多种渠道积极争取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在信息、技术和资金上的支持与援助。充分借鉴国内外防治艾滋病的成功经验,不断总结我省防治工作有效做法,积极探索适合省情、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努力把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为指针,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人为本、大胆探索、扎实工作,全面落实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各项措施,为有效遏制艾滋病的流行与蔓延,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做出应有贡献。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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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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