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关于加强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 山西省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3〕63号
并政办发〔2003〕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村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与控制,有效防止非典型肺炎在农村的传播和蔓延,切实保证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制定我市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近期以来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实际,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严防死守、狠抓落实,确保我市农村非典型肺炎得到有效遏制。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
工作目标:在农民居住区域内不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实现零发病目标;对发生疫情的地区能够在短期内迅速得到控制。
基本要求:按照行政区划和属地管理原则,对健康人群要做到早预防、勤检测、少流动;对与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员及受非典型肺炎病毒污染的场所和物品要做到快排查、早隔离,快消毒、常监测;对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任务
(一)组织领导
1、实行县(市、区)、乡(镇)、村党政主要领导三级责任制,各级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2、由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内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全面领导、组织协调、物质保障等工作。
3、各县(市、区)要成立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综合办公室以及疫情控制、疫情报告、临床诊治、后勤保障等工作组。明确职责,确保防治非典型肺炎各项措施、任务、制度、经费真正落到实处。
4、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本地区应对农村非典型肺炎的设备购置、病人救治、药品贮备、隔离人群生活保障等应急资金。
5、各县(市、区)要制定本地区防治非典型肺炎责任制,乡(镇)、村两级要制定落实责任制方案,全面实行防治非典型肺炎“三级联防责任制”。要按照并办发〔2003〕20号文件精神,实行防治任务责任制,县领导分片包干负责乡(镇)防治措施的落实;乡(镇)领导分片包干负责村级防治措施的落实;村党支部、村委会和党、团员包户包人负责防治措施的落实。预防和控制工作要做到纵要到底,横要到边,不漏一人,不留死角。
(二)工作任务
1、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要及时向农民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运用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的知识,及时向农民说明疫情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消除和防止恐慌或麻痹心理,维护好农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引导和教育农民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保持个人、家庭、环境良好的卫生整洁秩序。
2、做好健康人群的安全防护工作。要组织开展农民家庭爱国卫生运动,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定期对村镇的公共场所,特别是畜圈、厕所、粪堆等场所进行预防性消毒。教育农民要经常保持室内通风,农务劳作要劳逸结合,尽量避免聚集活动,婚、丧、嫁、娶一切从简,不去非典型肺炎疫区走亲访友,不接触疑似病人和与非典型肺炎患者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
3、做好疫情监测和上报工作。各县(市、区)对本辖区内的常住人口、流动人口要挨门逐户进行登记造册。逐日排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辖区内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疫情,服从非典型肺炎防治部门的统一管理。
4、做好隔离人员、隔离场所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县(市、区)要组建专门队伍对分散隔离观察人员进行定期检测,并建立台帐制度,依法阻止隔离观察人员外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通心理咨询热线,帮助隔离观察人员调整心态,消除恐慌;要为隔离观察人员提供良好的饮食和其它生活必需品,并监督有关单位搞好隔离观察人员家庭生活垃圾消毒及处理工作。 5、对需转诊治疗的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要保证专人专车,安排专业防治人员护送至定点医院治疗。
6、对农民、学生、城镇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及疑似病人实行免费医疗,其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同级财政有困难的,申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四、具体措施和相关保障
(一)具体措施
1、各级党委、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医疗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非典型肺炎疫情零报告制度。
2、各级宣传部门要做好宣传导向工作,所有新闻媒体必须设立非典型肺炎防治宣传栏目,有组织地向农村、农民送发宣传材料,每户至少一到两份。
3、所有村庄的广播喇叭应在早、中、晚三次播放有关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知识及党和政府的有关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政策和举措。
4、各县(市、区)、乡镇政府组织开展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清洁、消杀工作。
5、禁止举办各种庙会、集会等大型活动,对不听劝阻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6、县、乡(镇)、村各类学校必须对在校学生进行晨检,保持教室、宿舍、餐厅等场所的清洁卫生,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7、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关闭辖区内的网吧、歌舞厅、影剧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8、在疫情未解除控制之前,村与村、户与户和村民之间要尽量减少串门和走亲访友。
9、各县(市、区)、乡(镇)、村要组织专门人员在所有入口处设立检疫点,对出入车辆进行严格消毒,对司乘人员进行体温测试。对从本县(市、区)区域外返乡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测试,发现疫情要立即逐级上报县级防疫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由县非典型肺炎防治办公室调度专车专人将其送到指定医院隔离观察治疗,并对其居室进行彻底消毒处理。
(二)相关保障
1、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集中购置供应救治非典型肺炎病人所需的无创呼吸机、血氧分析仪、血氧监测仪等医疗器械,以及治疗药品、隔离用品、医护人员的防护用品、消毒药品等物资。
2、根据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关于“非典”防治经费补助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落实好农村非典型肺炎患者的救治等费用。
五、责任追究
有以下情节的,视其轻重和影响及危害程度,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值班、带班脱岗,不能及时上传下达和下传上报的;
(二)对落实非典型肺炎预防预案不到位,可能造成疫情扩散和蔓延的;
(三)对上级布置的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不研究,不落实,贻误防控时机,造成疫情发生、扩散、蔓延等严重后果的;
(四)发现疫情报告处理不及时,不得力,造成一定后果的;
(五)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瞒报、漏报、误报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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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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