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今冬明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3]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今冬明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安徽省今冬明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
当前,我国抗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斗争已经取得阶段性重大胜利,防治工作从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但是,各地务必高度警惕非典疫情的卷土重来。为从容应对今冬明春可能发生的非典疫情,做到防范得严,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理得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现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
今冬明春,在没有发生疫情的情况下,各地必须继续高度重视非典防治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常态管理措施。
(一)坚持政府对非典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政府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要继续保持稳定,按照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总体要求,思想不能麻痹,领导不能削弱,工作不能松懈,切实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对预防和控制非典疫情的物质储备情况进行检查,并安排适当的预防和控制非典疫情的专项经费。
(二)坚持严格的疫情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疫情信息体系,统一协调整合公共卫生和医疗资源,大力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治疗机构的房屋、仪器设备和人才建设,建立和完善疾病控制和应急救治体系,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务必做到常备不懈。
(三)完善调整设立的发热门诊,规范运作;确立的非典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的各种救治设备、隔离设施要予以保留并不断完善;普通医院要设立相对隔离的预检接诊点,做好发热病人的监测及转诊医疗工作,完善流行病学调查和医疗救治联合工作机制,做到及时报告疫情。
(四)合理实施卫生检疫,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运客车的旅客,分别在起始站填写《健康申报卡》,并由交通运输部门指定单位保管,并根据需要及时转交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旅客在起始站和到达站,要各测一次体温,体温达到或超过37.5℃的旅客,不得登乘公共交通工具。要做好交通道口的检疫消毒,省交界处交通卫生检疫站要对进入本辖区的货运车辆和非营运客车上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组织填写、收取、保管并根据需要移交《健康申报卡》;同时,对上述交通工具内部进行消毒。
(五)认真做好学校、公共场所及农民工各项预防控制工作。公共场所要做好室内外卫生和通风,经常性消毒。学校尤其是高等学校要加强出入管理,严格学生大型活动的审批,做好校园、教室、宿舍环境卫生及消毒通风。要落实农民工的防控措施,用工单位新招收农民工,应向有关部门申报,登记备案,负责对农民工登记、体温检测和报告等疾病预防工作;没有接收单位的农民工,由其居住街道社区负责上述工作。
(六)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环境卫生清理,广泛开展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科学防病意识,改变不良的卫生习惯,养成良好的科学生活方式。
二
今冬明春,一旦发生疫情,立即启动以下应急预案。
(一)指挥系统及部门职责
各级政府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立即恢复运转,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及时控制和消除非典的危害。
各有关部门非典防治工作职责如下:
卫生部门: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和治疗、防治技术指导,承担防治人员技术培训,督促检查防治工作的落实。
交通、铁路、民航、航运、旅游等部门:负责对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等重点场所及邮寄物品的疫情监测,做好对流动人口特别是从非典疫区打工、学习、出差、旅游、探亲访友等返回及来皖人员的健康随访、留验观察等工作。
教育、农业、劳动保障、建设、文化、体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农村、在外务工人员、施工场所、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健身场所等人群的疫情监测和防治非典知识宣传。
经济、计划、药监、工商、物价等物资供应保障部门:负责消、杀、灭及救治等防治药品、物资的生产、调运、储备和供应,平抑市场物价,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秩序。
公安部门:负责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宣传部门:负责宣传国家和省有关非典防治政策措施,宣传普及非典防治知识,发布新闻以及通报全省疫情情况,并向中央新闻单位提供有关防治工作信息。
(二)防治工作机制
非典防治工作坚持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上下联动、齐抓共管;最广泛动员群众,组织全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控的工作机制。
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非典的疫情监测、报告、医疗救治、控制处理和群防群治工作实施属地化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同时,要求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服从政府的统一组织指挥,在疫情监测、报告及群防群控工作等方面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
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单位要做好本单位的非典防治工作,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各类活动的非典防治工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由主办单位严格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要用法律要求、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来保证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疫情传播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实行群防群控。最广泛地动员、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群防群技工作,自觉履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增强防病意识。
(三)防治组织保障体系
1、防治组织体系
(1)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防治工作领导组织,负责非典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发生疫情后,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判断疫情的严重程度,确定疫情波及的范围;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理、医疗救治、技术指导、宣传咨询和监督执法工作;切实当好政府参谋;及时报告、定期通报防治工作情况、疫情信息。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疫情监测与预警,汇总、分析、评估疫情;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密切接触者采取必要的医学观察措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消毒隔离工作;对疫点进行隔离控制和消毒;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咨询和专业人员培训。
(3)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及时、如实报告疫情,做好病人的诊断、治疗、隔离工作;开展医护人员培训,提高救治水平;严格消毒、隔离制度,做好医务人员防护,防止医院内感染。一旦发生疫情,要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恢复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室,并合理确定非典病人定点收治医院。定点收治医院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消毒、隔离条件,准备好一定数量的隔离病房,配备病人治疗抢救所用的医疗设备、药品、消毒药械和防护用品等物资。
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合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做好流动人员的留验和隔离观察、疫区返回和来皖人员的健康随访、疫情报告和控制处理工作。
(4)卫生监督机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疫情报告、病人或疑似病例隔离、污染场所和物品消毒、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疫点及疫区处理的监督,会同质监、工商等部门加强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防护用品质量等工作的监督执法工作,督促各单位、各部门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保障支持体系
(1)技术支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由流行病学、临床、实验室等专家参加的防治工作专家技术指导组和以临床医学专家为主的医疗救治工作专家组,做好本地区防治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方案制定和人员培训,指导做好病人诊断、救治和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都要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做好本部门、本单位业务人员的技术培训、疫情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
(2)队伍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若干支应急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队伍,由素质高、业务精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配备必要的技术、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和药品,做到常备不懈,随时待命。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培训,使其掌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理论,提高防治技能。专业人员应当熟悉掌握非典临床症状、诊断标准、鉴别诊断、治疗原则、消毒、隔离、防护措施和技术要求。
(3)经费和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要安排落实防治专业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疫情监测、病人救治、应急疫情调查处理所需的工作经费,保障各项防治措施得以落实和应急处理疫情工作的顺利开展。
防治物资的安排本着“突出重点,保证急需”的原则,重点用于“非典”定点救治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发热门诊、隔离观察室的改建及急需的医疗设备,转运专用车等的配置,疫情处理所需的现场调查、实验室检测设备、病人治疗抢救用药品和设备、消毒药品和器械、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等。
(四)疫情监测报告
1、疫情监测系统
(1)做好交通检疫,把住疫情监测第一关。
卫生、交通、铁路、民航、航运等部门要配合做好交通检疫工作,在铁路、公路、机场、水运沿线等交通部位设立交通检疫站、留验站,配备人员、房屋和设备,切实做好流动人口,特别是从疫区来皖和返乡人员的测量体温、健康申报登记和交通工具消毒工作。对可疑病人应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作进一步医学检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开展健康随访,把好疫情监测第二关。
村委会、居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对从疫病流行区返乡和来皖人员的登记、体检和健康随访工作,密切观察其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等症状,要立即送至当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作进一步医学检查。
(3)建立发热门诊,严把疫情监测第三关。
一旦发生疫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恢复设立发热门诊。发热门诊要符合条件,规范运作,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做好就诊病人的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安排专业人员进驻发热门诊和定点收治医院,做到疫情报告“零距离”,流调“关口”前移。
(4)开展社区疫情监测,筑实监测网络。
各地卫生部门要主动开展疫情监测,把疫情监测延伸到街道、居委会和乡镇、村,延伸到学校、厂矿、单位和各类公共场所,建立健全密实的社区疫情监测网络。
教育、外事、旅游等部门要做好对大、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师生及外籍留学生的疫情监测,做好在皖旅游、经商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的疫情监测。
各类饭店、旅馆、招待所在接受旅客入住登记时,要求其填写健康申报表,安排专门人员测量体温,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通过各种形式发动、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发现和报告疫情线索,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公布足够的电话,接受群众的可疑线索、可疑疫情报告。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安排专业人员,调查核实疫情。
2、疫情识别系统
对非典病例诊断实行分级管理。
县级专家组负责对可疑病例的初筛和“医学观察”病例的诊断与解除,拟诊为“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会诊请求;
市级专家组负责“疑似病例”的诊断与排除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初筛,拟诊为“临床诊断”病例和遇有无明确流行病学史或鉴别诊断有困难的“疑似病例”,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会诊请求;
省级专家组负责“临床诊断”病例的诊断与排除,并负责无流行病学接触史的“疑似病例”、合并复杂基础病变的“疑似病例”和其他市级专家组确定诊断有困难的“疑似病例”的临床诊断。
3、疫情报告系统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各部门和各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疫情,都必须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都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医疗卫生保健人员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必须以最快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严格按照要求逐级上报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典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要实行逐级上报制度,每日汇总本地疫情,按照要求认真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告同级政府。
(4)省卫生厅要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非典疫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毗邻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
(五)疫情控制处理
发生疫情后,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力量,迅速采取果断有力措施控制处理疫情,努力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必要时,根据法定权限,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实施疫区封锁等紧急措施。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发现的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要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追踪调查核实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2、切实落实对病人或疑似病人的隔离,对所有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医学观察,对疑似病人或病人家庭、活动场所和用品消毒等措施。对拒绝隔离的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不执行控制处理措施的单位或个人,在当地公安部门协助下,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全力救治病人。病例实行集中收治,所有病例或疑似病例由市级重点收治医院集中收治。每例病人都要组织专家会诊,制定具体的治疗方案,密切注视其病情进展;对危重病人,要组织各方面技术力量,全力进行救治。
4、防止医院内感染。接诊和收治病人或疑似病例的医疗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做好病房、诊疗、检查器械和病人用具等环境和物品的消毒,所有疑似病例必须安排在单人隔离病房接受治疗。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必须收治在相对分隔的不同病区,医学观察病例和发热留观病例也应相对分隔收治在不同病区。
5、加强疫情联防联控。卫生、交通、民航、农业、外事、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共同配合,保证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理、接触者追踪调查和病人救治工作能够在最短时间内迅速开展和有效实施。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毗邻地的防治工作,共同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协查、追踪工作。
(六)宣传教育咨询
1、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和广大群众广泛开展非典防治知识的宣传,正确引导和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主动做好自我预防与保健。
2、各地通过广播、编印散发宣传材料、设立宣传栏、举办防治知识讲座等形式,加强对学校、车站、机场、码头、影剧院、歌舞娱乐、农贸市场等人流集中单位和场所的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
3、农村地区要采取走村串户等方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农村群众正确认识非典,破除封建迷信。耐心细致地做好在外务工人员的思想工作和宣传教育。
4、各级卫生部门设立并及时公布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电话,及时为居民提供防治知识和信息咨询
5、及时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布疫情动态,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群众监督和建议。
(七)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重大活动的防控
1、重点人群防控
(1)做好学生非典防治工作。发生非典疫情后,各级各类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实施健康晨检制度,杜绝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进入。各高校、中专学校要实行巡视制度,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应立即进行留观。对从流行地区返回及来院的学生,应当在家或安排专门场所进行医学观察两周。
(2)做好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非典防治工作。卫生、外事、教育、经贸、旅游等部门,共同做好在皖经商、旅游、留学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的防治知识咨询和医疗防疫保健服务。对诊断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要迅速向省卫生厅报告,及时用专车转到指定的外籍人士收治医院。
(3)做好民工的非典防治工作。各类用工单位要做好非典防治工作,改善民工生产、生活条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持工作场所和住所的良好通风,做好消毒工作;不得集中遣散农民工,并保障其基本生活;发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要立即隔离并送医疗机构诊治。
2、重点场所防控
(1)车站、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娱乐场所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要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做到交通工具、场所、用具和设备的定期消毒。
(2)非典定点医院或可能接诊非典病人的医院应严格消毒、隔离制度,加强消毒和医护人员防护工作,严防医院感染,同时,加大医院污水、污物消毒处理力度,严禁未经消毒灭菌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院污水排放。
3、重大活动防控
(1)从严控制举办大型活动,一般不举行大型会议和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确需召开的会议,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确需举办的活动,要经报批并落实预防非典工作方案;各旅行社停止组织去流行地区的旅游活动;各单位要避免组织人员到流行地区从事公务、商务等活动。
(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公务、商务、庆祝“元旦”、“春节”等重大活动的非典预防工作,督促和指导活动主办单位做好用具、设备、场所消毒和参加人员的疫情监测,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各级卫生部门为参加重大活动的人员提供防治知识的宣传咨询和防疫保健服务。
(八)依法防治
要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依法防治非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社会公众要自觉遵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义务,积极配合落实政府采取的各项措施。各地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对拒绝接受隔离治疗和不落实防治措施的,要依法强制执行。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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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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