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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02.08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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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五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80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环节传播,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建设要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严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不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到2008年6月底前逐步取缔城区活禽经营市场。

在现有城市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活禽经营区域要有独立出入口,与其他农产品严格分开;在现有的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也要与其他农产品分开,设立独立的经营区域。活禽经营市场内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家禽经营区域要相对隔离。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其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凡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关闭。

二、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定期休市制度

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制度,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休市期间,市场开办单位要组织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洗、消毒。各级动监、工商、商业、环保、卫生、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活禽市场定期休市以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的指导和监督。

三、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准入,加大交易行为监管力度

自2008年6月1日起,活禽经营者必须持有动物检疫证明,禽只必须配戴活禽检疫标志环,做到一批一证(检疫证明)、一禽一环(脚环),方可上市销售。对经营没有检疫证明活禽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禽类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各级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

四、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

由市商委牵头,协调动监、卫生、工商等部门,在2008年底前出台市级禽类定点屠宰相关规定。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市禽类定点屠宰相关规定,及时出台本地禽类定点屠宰相关规定,稳步推进全市禽类定点屠宰工作。到2010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对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

各级商业部门要严格规范现有活禽经营市场的活禽宰杀行为。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等条件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实行活禽宰杀、销售分离制度:即宰杀区域与销售区域必须相隔一段距离,且须用阻隔物加以隔离。从事活禽宰杀的人员要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取得健康证明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佩戴工商、商业部门制定的全市统一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

五、加强对活禽和从业人员的监测,实行定期抽查制度

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制定和完善对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方案,定期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粪便、垫料等进行抽样检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各级卫生部门要制订重点针对市场从业人员等高暴露人员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方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医学监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定期互相通报监测结果。

六、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果断处置突发疫情

各县(市)、区动监、卫生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活禽经营市场发生禽只异常死亡或出现可疑临床症状时,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者要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从业人员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要立即送医疗机构就诊,并说明其从业情况,卫生部门要及时进行诊治、排查和报告。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控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动监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管;卫生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的公共卫生管理;工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商业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活禽宰杀行为监管,真正建立起“政府负总责,部门间分工协作”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要狠抓防控责任制和各项防控措施落实,严肃工作纪律,对防控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失职行为要坚决查处;对因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八、加大科普宣传工作力度,实现群防群控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禽流感防控知识的日常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单以及市场内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向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大力宣传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科学防范知识,增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同时,积极倡导食用冰鲜禽肉,引导消费者转变宰杀活禽的消费习惯,树立更加健康、科学、文明的消费观念。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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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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