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开展本市消毒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及卫生部《2007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消毒产品的经营使用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本市将开展消毒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行动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和组织对医院、药店、宾馆、饭店、超市等单位经营使用的皮肤粘膜消毒剂、抗(抑)菌制剂产品标签标识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等,以提高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进一步规范本市消毒产品的经营使用行为。
二、工作安排
(一)宣传培训阶段(5月28日~6月17日)
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实执法队伍,结合辖区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宣传活动,加强辖区内的消毒剂、抗(抑)菌洗剂等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法律意识。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做好对各区县监督所的培训,明确工作重点,统一检查方法,落实工作责任。
(二)专项整治阶段(6月18日~9月16日)
1.第一阶段(6月18日~7月15日):
各区县卫生局组织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单位不少于30户次,重点检查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是否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和医疗机构是否建立消毒产品查验制度等,并结合《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对医疗机构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积分。
2.第二阶段(7月16日~8月26日):
各区县卫生局组织对辖区内的超市、卖场、药房、保健品商店开展检查,检查单位不少于50户次。重点检查消毒剂、抗(抑)菌洗剂等消毒产品有无卫生许可批件,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管理规范》,经销单位进货索证制度是否落实等,并对有违规行为的单位进行追踪复查。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本市流通领域销售的皮肤粘膜消毒剂、抗(抑)菌洗剂等进行抽检,并与闸北区联合开展对凯旋门保健品市场的宣教活动。
3.第三阶段(8月27日~9月16日):
各区县卫生局组织对辖区内三星级以上的宾馆开展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宾馆使用(销售)的消毒剂、抗(抑)菌洗剂有无卫生许可批件,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管理规范》等。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全市三星级以上宾馆的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三)总结评估阶段(9月17日~9月30日):
各区县须在9月24日前对整个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各区县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评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公布卫生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发动群众检举消毒产品经营者及生产企业违法违规现象,邀请媒体参与监督执法检查。对典型案例和大案要案要及时公布,对各种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曝光,扩大社会影响。
(二)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责令其改正,并及时进行跟踪复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要坚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加强市、区县联动。各区县对在执法工作中发现的大案、要案和涉及跨区县或外省市的案件线索,要及时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统一组织对涉及跨区县的案件进行查处,对涉及外省市的案件要及时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结合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要求和区县上报、备案的情况,加强对区县工作的指导,并对区县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进行稽查、评估。
四、信息上报
(一)各区县应按以下时间节点及时将有关资料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1、6月4日上报本区县实施方案及宣传计划(书面和电子版本各一份)。
2、6月18日上报对各相关单位宣教、培训的总结(书面和电子版本各一份)、影像资料。
3、6月29日、7月16日上报“2007年消毒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监督检查情况双周报表(医疗机构)(见附件1)、“2007年消毒产品专项整治行动”行政处罚(含责令改正)情况双周报表(见附件4)、小结、典型案例等(书面和电子版本各一份)、影像资料。
4、7月30日、8月10日、8月27日上报“2007年消毒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监督检查情况双周报表(流通领域)(见附件2)、“2007年消毒产品专项整治行动”行政处罚(含责令改正)情况双周报表、小结、典型案例等(书面和电子版本各一份)、影像资料。
5、9月7日、9月17日上报“2007年消毒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监督检查情况双周报表(宾馆)(见附件3)、“2007年消毒产品专项整治行动”行政处罚(含责令改正)情况双周报表、小结、典型案例等(书面和电子版本各一份)、影像资料。
6、9月24日,上报专项行动总结等相关书面材料、影像资料。
7、各区县每两周至少上报一起典型案例。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季力,联系电话:64377020-2203,传真:52379972,电子邮件:zfdd2007@hs.sh.cn
(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在10月15日前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书面总结报本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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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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