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法规> 正文

关于批准早期回国定居专家享受生活津贴的通知

2018.02.13 10:09
1649

关于批准早期回国定居专家享受生活津贴的通知

文号:人专发[1991]14号

你们报来享受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的材料收悉。根据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1〗2号和人事部人专发〖1991〗6号文件精神,经审核,同意 等位同志享受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名单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享受1990年和1991年政府特殊津贴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均不享受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

二、1991年3月1日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均不享受提高工资档次的待遇。

三、1991年3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在职期间,按其所具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数额的生活津贴;退休后按退休前享受津贴额的85%计发生活津贴。

四、1991年3月至批准享受生活津贴期间去世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 该生活津贴从1991年3月计发至工资停发之月。

五、现滞留国外或港澳地区未归和已在国外定居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暂不发给生活津贴;在其重新回来定居后,生活津贴从回国之月起计发。

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未分档的系列,一般按1983年职称套改时所确定的原则,即:原技术1-3级或相当级别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每月享受100 元的生活津贴;原技术4-6级或相当级别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每月享受80元的生活津贴。

1983年以前退休的和在机关工作未评定职称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如果1983年前的技术级别或工资额符合上述原则,可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七、本通知下发后,各单位即可按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1)2 号文件的规定,给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发放生活津贴。

给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发放生活津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的关心,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把这件好事办好。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展开剩余全文 收起剩余全文
分享到

相关法规

2018.02.13

1649

2018.11.13

1377

2018.11.17

1569

2017.08.11

1935

2018.11.18

1407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工作岗位要协商一致吗?

2018.11.30

12429

劳动者享有择业自主权

2018.11.30

12131

解除合同收取职工保险金违法

2018.11.30

9712

新农保与社保不矛盾

2018.11.28

10177

退休职工的医药费应予报销

2018.11.28

1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