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贯彻〈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日
山东省贯彻《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6)13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精神,巩固艾滋病防治成果,进一步推动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严峻形势
我省自1992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来,截止2005年底,累计检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842例。艾滋病疫情已波及全省17个市109个县(市、区),经性接触传播的比例逐年上升,女性艾滋病感染者明显增加,由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的趋势十分明显。我省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正处在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
在历届省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实施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0)3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105号),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逐步健全艾滋病监测检测网络,稳步推进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认真执行国际合作项目,积极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初步形成了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体系,有效遏制了艾滋病在我省的流行和蔓延。但是,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部分地区和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认识不足;防治工作机制尚不完善;公众预防艾滋病知识知晓率还不高,高危人群干预工作还不够深入;专业机构和队伍还不够健全,防治经费短缺等。面对艾滋病防治的严峻形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本着对人民、对国家、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艾滋病防治工作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坚持依法防治、科学防治,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确保完成国家制定的各项工作目标。
二、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综合治理。
(二)总目标。进一步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减少艾滋病的危害,有效遏制艾滋病的扩散和蔓延。到2010年,确保我省艾滋病继续处于低流行状态,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控制在1万人以内。
(三)具体目标和工作指标。
1.机构建设。到2007年,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独立的艾滋病预防控制科室,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专职工作人员。建成覆盖县级以上的艾滋病监测体系和筛查实验室网络,实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监测、自愿咨询检测、实验室检测等信息的网络直报。到2010年,省艾滋病确认中心实验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建立部分市级艾滋病确认实验室,完善县级以上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网络。
2.健康教育。到2007年,全省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农村居民达到70%以上,流动人口达到75%以上,校内青少年达到90%以上,校外青少年达到70%以上。人员流量较大的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等公共场所80%以上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候机(车、船)室65%以上放置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材料。到2010年,全省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0%以上,流动人口达到80%以上,校内青少年达到95%以上,校外青少年达到75%以上。人员流量较大的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等公共场所90%以上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候机(车、船)室80%以上放置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材料。
3.培训。到2007年,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95%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并纳入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国家和省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的宣讲覆盖95%以上的县(市、区)。城市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人员85%以上、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和卫生员6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人员60%以上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到2010年,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全部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国家和省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的宣讲覆盖全部的县(市、区);各级行政学院艾滋病防治知识开课率100%.城市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人员90%以上、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和卫生员7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人员90%以上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
4.行为干预。到2007年,有效干预措施覆盖当地75%以上的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各类高危人群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70%以上。到2010年,有效干预措施覆盖当地90%以上的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各类高危人群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建立药物维持治疗措施。
5.血液、血液制品管理。建立和实施采供血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输血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和执业资格制度,到2007年,实现所有人员持证上岗;继续保持临床用血全部来自自愿无偿献血,杜绝艾滋病经采供血及医源性传播。
6.性病诊疗。到2007年,性病门诊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建立和实施性病诊疗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和执业资格制度,上岗人员全部接受艾滋病和性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持证上岗。性病的年发病增长率低于10%.到2010年,每个县(市、区)建立一个性病规范诊疗和预防保健服务的示范医疗卫生机构。
7.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到2007年,在每个县(市、区)建立2个以上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免费艾滋病初筛检测和咨询服务。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人员90%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培训;艾滋病防治专职人员90%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到2010年,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建立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点(门诊)。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人员全部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培训;艾滋病防治专职人员全部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8.关怀与治疗。到2007年,建立农村以乡村为主、城市以社区和家庭为主,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提供关怀和救助的社会支持机制,80%以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得到关怀救助。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部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8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80%以上得到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到2010年,85%以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得到关怀救助。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90%以上得到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
9.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到2007年,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县(市、区)的覆盖率达到8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85%以上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到2010年,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县(市、区)的覆盖率达到95%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95%以上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
三、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实现各项具体工作目标
(一)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普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
1.做好大众人群宣传教育。县级以上政府要在各城镇主要路段、街头设置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并定期更换内容。广播、电视、报刊等主要媒体要积极刊播艾滋病防治及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各重点网站要开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栏目,每周更新1次栏目内容。
2.利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五进宣传”活动,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宣传教育,使艾滋病防治知识进入家庭、学校、社区、农村和重点场所。乡镇、街道及居委会、村委会要设立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宣传栏,每月更新1次宣传内容;有关部门每年至少为每户城乡居民发放1份宣传单。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初中以上各级各类学校,通过开设课程、专题讲座、换水游戏、发放健康处方等活动,宣传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初中以上学生健康处方发放率和换水游戏开展率要达到100%.省政府确定的艾滋病防治重点公共场所要组织从业人员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备有供顾客自取的宣传材料。劳动、建设、农业等部门要在大型工程、建筑工地等外来务工或流动人口聚居场所,通过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等方式,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监狱、劳教、收审、拘留等监管场所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常规教育内容。人口流动量大的交通、旅游、商业、休闲等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栏或放置宣传材料。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日常工作在职工中广泛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网吧、影剧院、青少年宫、文化馆等要通过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宣传预防知识。
(二)健全艾滋病监测检测体系,加强监测检测工作。
1.合理规划和建设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加强质量控制与管理。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艾滋病检测任务较重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艾滋病确认实验室;抗病毒治疗任务较重的市应具备评价治疗效果的实验室指标检测能力。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检测规范开展工作。省、市卫生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考核体系,提高检测技术水平,确保检测质量和生物安全。
2.进一步健全监测网络,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监测。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通过设立监测点、开展专题调查等方式,组织做好重点人群的监测。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司法、卫生等部门要建立外来妇女常规监测机制;根据有关规定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卫生、工商、文化、公安部门要相互配合,依照《艾滋病防治条例》将公共场所服务人员艾滋病抗体检测纳入从业人员常规健康检查内容。有检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要遵循知情同意和保密的原则,对手术、介入性检查治疗、性病等病人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
3.建立和完善以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为主的自愿咨询检测网络,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通过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孕产妇等重点人群和卖淫嫖娼、注射吸毒、同性恋等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参加免费咨询和检测。开展艾滋病检测服务的机构,要提供检测前后咨询、相关健康教育信息和转诊服务;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可开展自愿咨询服务,并通过转诊服务由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提供艾滋病检测。
(三)坚定不移地推广和实施行为干预措施。
1.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落实针对性传播艾滋病的预防干预措施。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广播电视、质量监督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六部委《关于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的实施意见》(卫疾控发(2004)248号),做好安全套的发放、销售、质量监管、宣传等项工作。劳动、建设、农业、公安等部门要在大型工程、建筑工地等外来务工或流动人口聚居场所,开展使用安全套知识的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省政府确定的艾滋病防治重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要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保证顾客自主选用安全套。
2.加强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的行为干预工作。我省6个国家级和13个省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要根据本地高危人群分布及特点制定干预计划,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深入开展预防干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高危人群干预工作专业队伍,切实发挥其在高危人群干预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各部门要依照《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艾滋病高危人群干预工作。公安部门一方面要严厉打击和取缔卖淫嫖娼、贩毒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加强对娱乐和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另一方面要支持、配合其他部门开展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文化、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要求娱乐服务场所公开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积极配合卫生等部门开展预防艾滋病干预活动。
(四)加强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和血液的管理,规范性病诊疗服务。
1.加强采供血机构的管理,确保临床用血安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完善血站、单采血浆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及其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控制体系,加强对血站、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督。血站、单采血浆站必须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对采集的所有血液或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各级卫生、工商、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活动,加强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遵循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杜绝艾滋病的医源性传播。
2.加强性病防治管理。各级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加大性病诊疗市场整顿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虚假广告,规范性病诊疗和咨询服务,提高性病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减少艾滋病、性病传播的危险。各地区要合理设置性病监测点,按照全省监测方案做好性病门诊就诊者的监测工作,加强性病疫情的相关流行病学调查。
(五)规范艾滋病医疗救治工作,全面落实救助措施。
1.规范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艾滋病诊疗专家组,指导当地艾滋病的医疗救治工作;指定专门医疗机构负责抗病毒治疗工作中的病人筛选、治疗方案制定、治疗随访等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药品管理发放、耐药监测、信息收集上报等工作。抗病毒治疗要认真执行艾滋病诊疗、药品和信息管理等技术规范。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应有经过培训的医护人员负责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救治工作。
2.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和人员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拒绝或推诿对其所患疾病进行检查和治疗。各级劳动保障、卫生部门要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合理医疗需求。
3.落实社会救助工作。各级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建立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家庭的救助机制,落实孤儿安置和免费入学的政策措施。各级、各部门要鼓励和发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单位和个人的作用,参加艾滋病关怀护理和救助工作,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开展生产自救。
(六)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应用性研究与国际、国内合作。科技、卫生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研究列入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加强艾滋病流行病学、行为干预、医疗救治、人文关怀、效果评价、成本效益等应用性研究,并加快艾滋病防治研究成果的推广和转化,重点解决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提高艾滋病监测、预警、干预、诊治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艾滋病防治管理的研究,促进各级艾滋病防治规范化建设。各地要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艾滋病防治经验,促进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各项目标如期完成
(一)加强政府领导,履行政府承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要将艾滋病防治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的防治目标,明确责任和任务,实施目标考核管理。县级以上政府要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或相应的协调机构,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级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或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做好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由各成员单位参加的协调会议。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协调,密切配合。要建立逐级报告制度,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督导检查,落实奖惩措施,逐步完善防治工作管理机制。
各级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协调有关部门,将艾滋病防治法规、政策和知识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团校的培训课程,切实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二)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依法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完善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要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要制定鼓励政策,充分调动和发挥有关人员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积极性;要采取措施,鼓励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充分发挥其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三)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和能力建设,健全艾滋病防治服务网络。各地要建立艾滋病防治专业机构和队伍,健全艾滋病防治服务网络。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立艾滋病防治科室,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并根据防治工作的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充实。要建立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咨询组织,分析、预测艾滋病流行趋势,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居委会、村委会要确定预防艾滋病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参与防治干预工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对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防治技能和防治策略等方面的培训,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采取形式多样的培训方法,加强考试考核,保证培训效果。
(四)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各级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确保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开展。要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要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资源,开展社会募捐,筹集社会资金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省、市级财政要对经济困难地区和疫情严重地区给予适当补助。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用。
五、督导与评估
各级政府要建立督导评估机制,定期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内容。省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根据国家《行动计划》和本实施意见制定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市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检查评估结果报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省级督导评估每年一次。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我省的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每年对国家《行动计划》和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上一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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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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