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太原市东西山绿化条例
(2005年12月17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快东西山绿化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东西山绿化范围内从事绿化建设、经营管理和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东西山绿化范围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省城东西山植树造林基地和环城林带规划的区域。东西山绿化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属公益林。
第四条 东西山绿化应当遵循政府领导、社会参与;分步推进、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东西山绿化总体规划,并将东西山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东西山公益林建设作为省城重点绿化工程,设立专项资金,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东西山绿化工作。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负责东西山绿化建设、经营管理和保护方面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区(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总体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西山绿化建设、经营管理和保护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东西山绿化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建设、投资、认养、承包东西山林地。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对在东西山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编制东西山绿化分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东西山绿化范围内的宜林地在专业队造林的基础上,根据立地条件的差异也可通过下列方式实施造林绿化:
一类立地:立地条件较好、便于造林绿化的林业用地,可以通过向社会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造林绿化;
二类立地:立地条件中等、便于组织社会参与的林业用地,可以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分片承包或者组织义务植树的方式实施造林绿化;
三类立地:立地条件差、较难实施的林业用地,由市绿化东西山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造林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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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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