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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

2018.02.27 10:07
1668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推举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

代表应当持职工当事人委托书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代表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条 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企业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职工人数较少的配备调解员,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设立,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由主管部门统一报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工会备案。

第七条 调解组织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第八条 调解组织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决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组织成员总数的1/3。

调解组织组成人员根据需要应当有少数民族和妇女代表参加。各级调解组织的代表一般不得互兼。

第九条 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各级仲裁委员会的成立,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和自治区仲裁委员会备案。

上级仲裁委员会在业务上负责对下级仲裁委员会进行指导。

第十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当成立兵团、师(局)两级仲裁委员会。

兵团成立仲裁委员会,报自治区仲裁委员会批准;师(局)成立仲裁委员会,报兵团仲裁委员会批准后,报自治区仲裁委员会备案。

兵团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据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本办法自行制定处理企业劳动争议的具体办法,报自治区仲裁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由5人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参加,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 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自治区直属企业(含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中央驻疆企业(兵团除外)和自治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可以委托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

自治区直辖市、市辖区负责管辖所属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地、州、县(市)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和两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员必须经自治区仲裁委员会考核认定,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在一个仲裁委员会担任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兼职的仲裁员。

第十五条 当事人撤诉或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申诉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少数民族职工与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翻译。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受理费由仲裁申请人预交,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预交。

仲裁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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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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