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的林业坚持以营林为基础,以发展为前提,实施分类经营,加速后续资源培育,优化树种结构,提高林分质量,使森林覆盖率达到并保持在70%以上,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乡(镇)林业工作站依法管理本辖区的林业工作。
第四条 自治县的生态公益林、商品林按其用途和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分类管理。建立生态公益林保护及补偿机制。国有商品林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经营;集体商品林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多种经营;自留山、承包荒山、轮耕地退耕还林的林木及农户种植的其他林木,由承包者或者农户自主经营。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商品林区的宜林荒山进行规划,实行有偿转让,谁种谁有。在宜林荒山从事商品林基地开发建设达3公顷以上的,在有经济效益后,免征1至3年的农业特产税,并免交育林费。
第六条 农户承包集体轮耕地恢复种植的林木,其所有权归农户所有。25度坡以上已退耕还林的轮耕地,禁止再毁林种植其他作物。
第七条 商品林中的低产林、病虫害林,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有计划地进行改造。
第八条 农村建房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使用集体林地3公顷以下的,报经县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采伐该林地林木的,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实行多渠道筹集,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自治县收取的育林费,纳入林业基金管理,全部用于造林、护林和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自治县森林防火责任区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实行农户义务巡山防火值日传令牌制度。每年1月1日至6月15日为森林防火期,1月1日至3月19日实行林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3月20日至6月15日为防火戒严期,在林区内严禁野外用火。
第十一条 对生态公益林区、水源林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和水库保护范围实行封山育林。封山育林区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明令公布。禁止在新造林地放牧。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的能源建设,推广节柴灶,以煤、电、沼气、液化气、太阳能等能源代柴,逐年降低薪材消耗量。城镇居民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及饮食服务行业禁止烧柴。
第十三条 自治县对森林资源坚持采育结合的原则。采伐商品林,必须于当年或者次年度完成迹地更新任务,未完成迹地更新和年度造林计划的,不得安排下年度采伐指标。
第十四条 实行凭证采脂,坚持先采脂后采伐。严格执行采脂规程,禁止违章采脂。
第十五条 采伐自留山、承包荒山及轮耕地已退耕还林的林木,林木所有者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后,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年度计划指标内优先安排,并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立木材交易市场,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木材交易市场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县建立林价制度,实行划价经营,允许活立木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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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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