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保护行政裁决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6)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裁决(共1项)
一、环境保护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说明:
1、按梳理后的执法主体填写;一个单位有多个执法主体的分别填写;有多项行政裁决事项的,按照顺序排列。
2、行政裁决事项名称,可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归纳。
3、法律依据要列出具体条文,对同一行政裁决事项多个法律规范都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的顺序排列。如法律规范之间有冲突,应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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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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