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法规> 正文

关于做好残疾人职工、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2018.03.13 13:50
1917

关于做好残疾人职工、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最近,我市有关的法规、规章对残疾人职工、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劳动争议处理问题,作出了规定,为了搞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0年6月9日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残疾人保护条例》,残疾人职工对开除、除名、辞退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各区、县劳动仲裁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和有关文件,按照规定,做好残疾人职工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发布了《北京市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0年第16号),《实施细则》中第六条规定:临时工劳动合同争议,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向用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各区、县劳动仲裁部门应组织学习有关文件,领会其内容实质,严格按照规定的受理范围,做好临时工的争议处理工作。

三、各区、县在受理残疾人职工、临时工的劳动争议中遇到的有关政策、法规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展开剩余全文 收起剩余全文
分享到

相关法规

2018.03.13

1917

2018.11.23

1499

2018.11.25

1406

2014.12.01

1538

2018.11.25

1535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工作岗位要协商一致吗?

2018.11.30

12889

劳动者享有择业自主权

2018.11.30

12603

解除合同收取职工保险金违法

2018.11.30

10082

新农保与社保不矛盾

2018.11.28

10806

退休职工的医药费应予报销

2018.11.28

1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