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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加强2007年夏秋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2018.03.26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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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加强2007年夏秋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沪卫疾妇[2007]38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

时值春夏之交,“五一黄金周”即将来临,本市也已逐渐进入肠道传染病和乙脑、登革热等病媒传染病的高发季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近期的卫生防病工作,确保将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较低水平,保障市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认真做好2007年夏秋季传染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对夏秋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视

各区县和市级防病机构要充分认清当前本市的卫生防病形势。虽然2006-2007年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重点防控期的工作已顺利完成,但当前仍须继续保持对呼吸道传染病的警惕,同时,应当重点抓好以霍乱、细菌性痢疾为主的肠道传染病和乙脑、登革热等病媒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以及“五一黄金周”期间的卫生防病工作。要针对本市夏秋季传染病特点,制定防治计划,完善工作预案,要加强卫生防病的领导和组织管理,全面部署,尽早落实各项防病措施。

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卫生防病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工作,认真落实防病值班制度,做好防治人员和物资等的配备;要保持防病通讯及信息畅通。近期,各区县卫生局要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对本辖区、本部门的卫生防病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督查,并针对本辖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特点和薄弱环节拟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并定期检查和督导,确保夏秋季传染病防治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做好重点人群夏秋季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免疫预防工作规定,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季度对辖区内流动人口儿童免疫接种状况进行抽查,了解流动人口儿童(民工子弟学校学生)数量,掌握本地区流动人口儿童、学生分布与变化趋势,重点开展对流动人口儿童疫苗查漏补种工作,提高乙脑、麻疹等疫苗的免疫成功率和接种率。

各区(县)应将外来流动人口夏秋季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夏秋季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内,重点做好外来流动人员子弟小学、建筑工地等外来人口集聚地的夏秋季传染病防治工作,定期加强对这些单位的夏秋季传染病防治工作指导与督导,降低外来流动人口传染病的发病率。

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按照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要求,加强对校内饮水卫生和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要积极开展肠道传染病等夏秋季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减少和防止肠道传染病、食物中毒等的发生。一旦发现有肠道等夏秋季传染病病人或食物中毒现象,要及时报告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积极做好调查处理。

三、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肠道门诊等工作

本市确定的设置肠道门诊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我局的统一部署,在5月1日前落实肠道门诊的开诊工作,配备好人员、器材,认真执行“五不出门”的规定。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肠道门诊的管理,严格规范肠道门诊的各项诊疗业务;加强病原检索,严格做到“有泻必采”,“有采必检”,不遗漏一个病人。一级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发现危重腹泻病人,必须及时向设有肠道门诊的上级医院转诊,不宜转诊的要及时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

在医疗服务中,做好预检分诊,要提高对霍乱、细菌性痢疾等肠道传染病和乙脑、登革热等病媒传染病诊断的敏感度,及时发现病例及可疑病例,按有关诊疗要求,采取消毒、隔离等措施。要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做好医疗废物的处置,防止医源性和院内感染的发生。

在夏秋季传染病防治工作期间,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肠道门诊等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四、进一步加强夏秋季传染病的报告和疫情处置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霍乱、细菌性痢疾等肠道传染病和乙脑、登革热等病媒传染病的诊断标准,对在诊疗过程中发现的疑似、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网络直报。一旦发现并诊断为夏秋季传染病暴发疫情的,应当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区县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经初步核实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进行网络直报。

各医疗机构对急性肠道传染病病人,特别是聚集发病病人、乙脑、登革热等病人,要做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早报告、早处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调整完善各级处置队伍,落实流调、消毒等人员和设备,加强“五一黄金周”期间值班。对发现或报告的急性肠道传染病、乙脑、登革热等疾病疫情、肠道传染病暴发等突发性事件,坚持“首接责任制”的原则,按照相关工作预案和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的要求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实诊断,查明传染来源和传播途径,判定、追踪调查、隔离密切接触者,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扩散,避免发生二代病例。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方案要求做好疫点终末消毒。医疗机构要做好对病人分泌物、排泄物、污水、污物等消毒处理;各部门、单位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按照预防性消毒的要求做好交公共场所和集体单位的预防性消毒。

发生疫情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根据疾病特点和现场情况,决定是否采取预防性服药或应急接种等控制措施。如需要在学校、工地等人数较大的范围内采取预防性服药或应急接种的,要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和相关单位沟通后方可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要密切注意观察措施的效果及其他反应发生的情况并及时处理。

五、进一步加强对夏秋季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我局下发的《上海市传染病监测方案》(沪卫疾控(2006)79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霍乱、菌痢为主的夏秋季肠道传染病和乙脑、登革热等病媒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工作。

开设肠道门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腹泻病人的监测,建立腹泻病人登记、消毒隔离、传染病报告制度,对前来就诊的腹泻病人做到逐例登记。各肠道传染病监测点医疗机构应做到有泻必采;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做好重点腹泻对象检索,进行霍乱病原学相关项目检测,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各医院的内科、儿科、皮肤科、传染科等门诊,根据本市麻疹监测方案中疑似麻疹病例要求,对疑似麻疹病例作好网络直报,同时,按要求做好血标本和咽拭子的采集,做好血清血和病原学监测。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定期对急性肠道传染病的环境、食品、水源等进行采样监测;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布置和落实蚊虫监测工作;定期做好对辖区内监测工作的质量控制。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天定期对网络直报疫情进行监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收集全国和邻省夏秋季传染病疫情信息,做好信息监测。分析疫情动态和预测疾病的流行趋势,为及时调整防治策略、预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六、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执法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执法工作,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加大传染病监督执法的力度,重点加强对医疗机构消毒隔离措施、传染病报告和消毒产品的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夏秋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计划,切实做好本辖区内夏秋季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执法工作,有效保障传染病防治措施的落实。近期,结合做好“五一黄金周”卫生防病工作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开设、传染病报告等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执法。

七、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区县应当针对夏秋季传染病的特点,积极开展以预防控制肠道传染病、病媒传染病等疾病为重点的健康教育。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手册、健康教育画廊、健康教育课和其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科普常识,增强市民防病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尤其是要加强学校、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场所和人群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急性肠道传染病和病媒传染病的防治知识,灭、防蚊虫等病媒生物的知识;提高广大市民传染病的防范意识,做到不吃无证盒饭、无证熟食、生食水产品以及其他无证食品等不洁食物,养成良好饮食习惯;加强“五一黄金周”期间和夏秋季家庭自办酒席的劝阻工作。

以上要求,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以保证本市夏秋季传染病防治工作顺利有效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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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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