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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8.04.04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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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函[2003]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应急预案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SARS)是通过近距离空气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和致病性。为了有效应对SARS疫情,尽最大可能防止或减少该传染病对我市可能造成的损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一、SARS防治的各项工作和要求

(一)组织领导和业务工作体系。

1、组织领导体系。

(1)成立杭州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协调小组,一旦我市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协调小组即转为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分管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杭州军分区、市计委、市经委、市外经贸局、市旅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交通局、杭报集团、市外办、市工商局、市民族宗教局、市药监局、市市政市容局、市贸易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爱卫会、市红十字会和各区、县(市)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市人民政府建立SARS协调会议制度,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局长任副组长,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为协调会议成员。具体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助领导小组抓好防治工作。

(3)各区、县(市)应成立相应的SARS防治工作协调小组,领导本地的SARS防治工作。

(4)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成立SARS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部门、本单位的SARS防治工作;全市各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本单位的防治工作。

2、业务工作体系。

(1)市卫生局成立SARS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各有关处室和主要医疗卫生机构的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全市SARS防治的业务指导,提出防治意见,检查落实各项防治工作,当好政府领导的参谋。各区、县(市)卫生局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2)成立医疗卫生专家咨询组和工作小组

①SARS防治专家组。市卫生局成立由市各有关专业的医疗、预防、护理和检验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主要承担SARS的诊断、治疗、护理、检验和疫情控制的培训、会诊和疫情处理的技术指导,担任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参谋,提出预防、治疗和控制的意见和建议。各区、县(市)卫生局要成立相应的SARS专家咨询组。

②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要成立SARS救治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业务副院长和院办、医务科、门诊部、护理部、总务(设备)科等主要职能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医院SARS救治工作方案的制订,对救治工作进行全面的组织、动员和人员、物资调配等,落实各项预防和控制措施。技术小组由传染病科、呼吸科、重症监护科、药剂科、放射科、院感科、检验科等专业的医务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做好临床诊治、实验室检测、隔离消毒和疫情报告等工作。其他医疗机构也要有专人负责SARS的医疗救治工作。

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成立SARS防治和疫情处理工作组,下设流调和疫情控制、消杀、检验,疫情信息和统计、健康教育以及后勤保障等工作组,具体承担全市SARS预防控制工作任务。各区、县(市)疾控中心要成立相应的SARS防治和疫情处理组织。

④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成立SARS卫生监督组织,加强对医疗机构、学校、托幼机构等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公用品等预防消毒措施的实施,协助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二)政府及各部门职责。

1、各级政府(协调小组)职责:按全市的防治工作要求,领导管辖范围内的SARS防治工作,提出防治工作意见,制定应急预案,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防治工作,解决防治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检查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和社区组织要按照SARS预防控制要求,做好管辖区域的各项防治工作,配合做好宣传和可疑病人的检索,做好辖区内疫点、疫区的封锁管理,解决疫点和疫区内人员的生活必需品供应问题。

2、部门职责:各成员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全面负责本部门的SARS防治工作。要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协调一致,确保本系统和直属单位全面落实SARS防治的各项工作任务和措施。

(1)卫生部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制定防治工作预案和预防控制、救治等实施方案及技术规范;组织开展SARS监测、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置;组织评估临床治疗病人和预防控制疫情措施的效果,完善各项防治方案;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及时发现、诊断和治疗管理病人,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组织实施疫区和疫点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和人群预防;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提供疾病防治宣传资料和咨询服务;组织开展病原检测,研究有效的防治方法和药物等;加强所有公共场所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收集、整理疫情信息,做好疫情预测、分析和疫情报告,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和措施,依法公布疫情;协助做好重大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积极为有关部门开展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幼托机构的预防检测的监督检查,采用多种形式,做好校内人群的预防工作。要利用校内、校外的各种活动,课内、课外的不同形式,积极组织开展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SARS和其他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防病科学知识;实施学生晨检制度,及时向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可疑病人;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教室、宿舍、食堂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消毒和空气流通,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3)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部门:加强影剧院、舞厅、网吧等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的卫生管理,宣传有关卫生防病知识,加强通风换气,保证空气流通,落实公共场所和公用品预防消毒措施。

(4)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突出新闻报道的主旋律。要用事实说话,正面引导,消除疑惑,安定民心,积极组织开展SARS等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知识宣传,引导和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严格新闻纪律,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疫情报道。切实加强对小报小刊和互联网站的管理,严禁盲目报道,恶意炒作。

(5)检验检疫部门:依照国家卫生检疫法律法规,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的卫生检疫、医学观察、医学询问和预防控制;积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SARS等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协助做好疑似出入境患病人员的诊治、预防和信息通报工作。

(6)交通、市政市容等部门,要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法规和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检疫,及时发现疑似病人,确定疑似病人的隔离治疗医院和密切接触者的留验场所和措施;做好公共交通工具的清洗保洁和必要的预防性消毒,运行车辆保持足够的通风换气;在疫情发生时做好车辆的定期消毒和经常性消毒,共同做好SARS等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民航、铁路等部门做好相应工作。

(7)经贸、药监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积极组织疾病防治药品、器械和防护用品等的生产、储备,确保质量,及时向疫区提供防治工作所需的药品、器械、防护和生活用品等;加强质量监督,保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疫区人民的生活需要。

(8)工商、贸易和旅游部门:加强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的卫生管理,宣传有关卫生防病知识,加强通风换气,保证空气流通,落实公用品预防消毒措施。根据行业特点和职责,配合做好信息报告,协助落实行业预防控制措施;接受卫生部门指导,切实做好重要赛事和重要旅游节日的卫生保障工作,确保各项活动顺利进行。

(9)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根据SARS等重大疫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努力增加投入,及时安排应急资金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所需经费,提高工作保障能力。

(10)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SARS疫点、疫区的隔离封锁和强制隔离工作,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保证执行公务及优先保证急救、疫情处理和病人运送车辆的通行;与卫生部门密切合作,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发现可疑疫情及时报告。

(11)外事部门:要及时向外国在杭机构和国外来访友好团体通报有关情况,做好解释工作,以消除疑虑;要及时告知卫生部门来自发病国家、地区人员的信息。

(三)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机制。

1、应急预案: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各区、县(市)政府,以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要制定SARA防治应急预案,按预案要求做好各项预防、诊治和控制工作。

2、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市及各区、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应对SARS等重大疫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各区、县(市)政府应根据我市SARS防治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技术方案,组织做好疫情发生前后及疫情控制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使SARS防治工作及时、规范、有序地进行。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对SARS的监测工作,并建立预警报告系统和实验室快诊检测系统,增强疫情监测的敏感性和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掌握疫情信息;要建立应对重大疫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网络,负责SARS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现场调查处理和救治工作的指导;加强医疗卫生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完善SARS的监测和诊治等手段,不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各应急组织要随时待命参加疫点或疫区病人的救治和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

(四)SARS治疗抢救及预防控制应急设施建设。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现场应急和实验室装备建设,市疾控中心要建成P2实验室,开展病原学检测;各区、县(市)要加强现场应急疫情处理各项装备、设施建设。

2、定点医院和专用病室设置。要加强SARS诊治定点医院隔离防护和相关抢救设备的建设;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为SARS诊治定点医院,并确定备用医院,收治杭州市六城区确诊的SARS病人;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各确定一所以上县级医院为SARS收治定点医院,收治在本辖区范围内的SARS确诊病人;其他各医疗机构要设置SARS疑似病人的隔离治疗病室;民航疑似病人的收治医院为武警杭州医院,铁路的为铁路医院,长途汽车站和码头的各在就近联系一家医疗机构收治疑似病人。县以上医疗机构要设置呼吸道专用门诊,诊治干咳、高热病人,除诊治外,须按要求开展流行病史调查。SARS确诊病人收治病区、疑似病人隔离治疗病室和呼吸道专用门诊的设置要符合呼吸道传染病和SARS传染特征的设置要求,做到组织、人员、物资、技术“四到位”,SARS病人必须收治在通风设施良好,符合呼吸道传染病隔离要求的病区中进行观察、治疗,隔离病区必须配备专用抢救仪器设备,如:床边X线机、心电图机、呼吸机、监护仪、血气分析仪、电动气溶胶喷雾器等。必要时,市卫生局应指定当地两所医院为SARS诊治预备医院,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以应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疫情。

3、SARS留验站的设置。各区、县(市)应设立SARS留验站,用于在疫点处理时密切接触者的留验;在杭的铁路、民航、交通(长途汽车站和轮船码头)部门应确定疑似SARS病人密切接触者临时隔离观察的留验站,负责对交通工具上发现疑似病人和病人的接触者进行隔离留验和必要的医学处置,卫生部门应支持、配合和做好技术指导。留验站所在地的区、县(市)卫生局对于留验、治疗和预防等所需的医疗卫生人员、检查设备等应协助解决。

4、病人运送专用车辆。病人的诊治和转送实行就近治疗、专家会诊、就地隔离、批准转送原则,未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转送疑似或确诊的SARS患者。市急救中心根据卫生局的指令,承担六城区及特殊单位的SARS病人运送任务,配备专门医务人员、司机、急救车辆负责转送。转送工作须做好交接记录,转送完毕立即报市卫生局和疾控中心。整个转送过程必须严格落实消毒措施,落实医务人员、司机的个人防护措施。

(五)疫情监测和处理。

1、疫情监测。市区设立10个市级SARS监测哨点(浙医一院、浙医二院、省人民医院、省儿童医院、省中医院、邵逸夫医院、市一院、市二院、市中医院、市红会医院),实行每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由监测医院每天向市疾控中心报告,由市疾控中心报市卫生局;各县(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地设立2至5个SARS监测哨点,以提高对疫情监测的敏感性。

政府应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对外国和港、澳、台等疫区入境人员的检疫,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做好病人或疑似病人的隔离治疗或留验等工作。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加强在交通工具内人群的卫生检疫,及时发现、报告和隔离治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

2、诊断和报告、隔离治疗原则:对SARS或疑似SARS病人的确诊和报告必须分级负责,逐级上报。

(1)各医疗机构在诊治过程中,不得漏诊、漏治病人。不具备诊治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乡村等基层医疗服务机构遇有可疑病例,应及时报告。首诊医生如发现可疑SARS病人,要立即报告所在单位领导,医院领导要即组织院内有关专家进行会诊,若专家会诊确认为疑似病人后,由医院按甲类传染病报告要求,以最快通讯方式报所在地区、县(市)疾控机构,同时立即采取相应的隔离和防护措施。

(2)区、县(市)疾控机构对报告内容进行初步审核,报市疾控中心,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市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迅速前往调查处理,进行采样和实验室相关检测,报市卫生局。

(3)如以上调查确定为疑似或确诊病人,市卫生局即组织杭州市SARS防治专家组进行会诊,若专家会诊意见为确诊病人,则分别报省卫生厅和省疾控中心,必要时由省级专家会诊;若确定为疑似病人,则完善对疑似病人的隔离治疗措施,在疾控机构的指导下,由所在区街道或单位负责对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就地留验。

(4)在疫情暴发时,县(市)首例及诊断中有需要的病例由市卫生局组织市专家指导组确认。其余病例由当地卫生局成立的专家组与临床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共同确认。

(5)杭州市六院为杭州市六城区SARS确诊病人指定诊治医院。若确诊为SARS病人,统一由杭州市急救中心负责转送,由杭州市卫生局向市急救中心下达转送指令。其它县(市)含萧山、余杭区的确诊病人就地诊治。

(6)铁路、交通、民航发现旅客中的可疑病人,就近送其定点的疑似病人诊治医疗机构诊治后,按上述要求处理。

3、报告和公布。凡发现符合卫生部SARS诊断标准的病例或疑似病例,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报告时限及程序(城市6小时,农村12小时),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尽快核实后,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疫情的公布应遵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卫生部已将SARS比照甲类传染病进行管理,SARS疫情应依法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疫情。

(六)做好应对疫情相关的准备工作。

1、市和各区、县(市)要建立紧急疫情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器械和防护用品等,保证控制疫情所必需的物资供应。各SARS诊治定点医院和诊治预备医院应按照卫生部推荐的治疗方案备足相关的急救药品和救治设备,必要时大型抢救设备由市统一调用。2、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开展相关的各类业务培训,使医疗卫生人员掌握SARS的临床特征、诊断标准、治疗原则、个人防护、消毒隔离、疫情监测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等业务技术,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的现场预防控制和临床诊治水平,强化自我保护意识。

3、各县级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应当设立与普通病人相隔离的发热门诊或呼吸道感染门诊,做好门诊病人的分诊工作,防止门诊病人的交叉感染。设立的发热门诊或呼吸道感染门诊应有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诊室、留观室和隔离病房,并做好消毒隔离管理工作。

4、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向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施,应配备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口罩等防护用品,并加强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的规范管理。医院应配备电动气溶胶喷雾器等消毒设备,加强对重点科室、重点部位的空气消毒;在诊治病人过程中要相对固定医务人员,并提供休息和观察场所等。

5、各地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和多种宣传形式,组织开展预防呼吸道传染病科普知识的宣传,使群众了解SARS的特征和正确的预防方法,增强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能力,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同时,市和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均应设立24小时值班的呼吸道传染病咨询热线电话,市疾控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接待外籍人员的英语咨询。

6、各地要以预防控制SARS为重点,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要加大城乡环境卫生的整治力度,消灭卫生死角,做好相关的消毒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各类传染病的滋生和蔓延。

二、SARS疫情发生后的应急措施

(一)应急处理的领导。

杭州市SARS防治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全市的SARS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疫情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的意见,各有关部门在各阶段的重点工作,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二)发生输入疫情后的控制措施。

以控制续发病例为主要目标,开展诊治、疫情处理和监测等工作。1、确诊、报告和监测:我市发现首例SARS病例,应立即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组织省专家指导组确认,并由疾控机构在医疗机构的配合下进行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报告时限及程序进行报告。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本地区的疫情监测,密切注意疫情动态。

2、诊治和抢救:病人用专用救护车送至SARS诊治定点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和抢救;疑似病人在其就诊的医疗机构隔离诊治;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做好病区、留验站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及周围人群的防护工作,保证良好的通风条件和环境卫生。杭州市六院开设SARS病床数在15张内;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根据疫情确定床位数。

3、疫情处理:市及疫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一步调查,迅速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并及时采样送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或其所在的社区进行隔离留验或医学观察,隔离留验或医学观察时间为14天(或已明确的最长潜伏期),疑似病人被排除后,相应的密切接触者隔离留验解除。市疾病控机构SARS控制机动队不少于3支。

4、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全面了解疫情发生的情况;并根据控制疫情的需要和卫生部门的请求,在物资、资金、管理等方面给予紧急支持;根据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建议,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落实各项防病措施。

5、报请省卫生厅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定期向社会公布疫情。

(三)发生继发疫情后的控制措施。

在30日内,以县为单位发生10例以内继发病例,以强化疫情处理、医务人员保护、加大救治力度和强化整体防治为重点,控制传播,防止死亡。除采取以上控制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市卫生局应根据医疗救治的需要,统一调度、合理安排,落实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诊治。市六医院的SARS病床数达30张,准备启用备用病区或新设定点医院,各县(市)增加SARS病床数满足收治要求;各医疗机构增设疑似病人隔离治疗病室,满足需要。市和县(市、区)在医疗机构中抽调治疗专家组进入收治医院开展工作。市调动疾控专家组进入高发地区指导工作。

2、对重症病人的抢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进行技术力量调配,必要时请上一级专家组成员会诊,努力降低病死率。对病死的尸体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医疗卫生机构必要时可以对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进一步做医学检查。

3、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付诸实施。

4、市卫生局组织专家指导组赴疫情发生地指导防治工作的开展,并给予技术、人员和紧急疫情控制经费、物资、药品等支持。开展进一步调查分析,提出控制意见。

5、SARS防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疫情情况和专家组意见,提出防治意见,进行督查。

(四)发生严重疫情后的控制措施。

在30日内,以县为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继发病例或2个以上县发生继发病例时,全力采取各项防治措施,控制疫情的蔓延,防止死亡。除采取以上控制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请省卫生厅派员指导,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下一步预防控制疫情的建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SARS防治领导小组的决定,全力以赴履行各自的职责,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控制疫情。

2、根据控制疫情和救治病人的需要,请省卫生厅调派医疗卫生人员和相关设备等,支持我市SARS诊治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防疫和医疗救治力量。各级疾控机构的机动队数大于5支;城区疫情时紧急调配医护力量支持市六医院,使该院的SARS病床数达30-60张,或启用备用定点医院,各县(市)增加SARS病床数满足收治要求;各医疗机构增设疑似病人隔离治疗病室,满足需要。市内统一调配SARS防治的人员和仪器设备,并紧急购置、添置仪器设备等,满足防治需要。

3、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强化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科普知识宣传,澄清事实、引导舆论、以正视听,防止社会恐慌情绪的出现。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本部门、本单位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

4、各级经贸、药监等部门应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疾病防治药品、器械、防护和生活用品等供应,保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疫区人民的生活需要。

5、一旦出现暴发疫情,疫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疫情控制,并根据疫情控制需要,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

(五)发现特殊病例后的控制措施。

1、发现境外输入性病例。

在入境检疫中发现入境的外国人和台湾、港澳同胞病例或疑似病例,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负责立即将病人或疑似病人送浙大附属一院进行隔离诊断治疗;入境检疫中发现的我国国籍病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负责立即将病人送市六医院进行隔离治疗;疑似病人送定点诊治医院(在无定点的地区送就近的县以上医院)隔离诊治;在同一交通工具上入境的病人密切接触者应立即送定点或就近的留验站,进行隔离留验和必要的医学处置。外国人和台湾、港澳同胞应在留验站涉外留验房间隔离留验。

2、发现交通工具上的病例。

在飞机、火车、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后,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立即在交通工具上采取通风、隔离等措施,对与病人同舱或同一车厢的乘客和其他与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调查登记。并由民航、铁路、交通部门负责,将确诊病人送就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定点医院治疗;疑似病人送就近的县以上医院诊治;病人接触者送就近的留验站隔离留验。

铁路、交通、民航、检疫等有关部门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协助卫生部门,调查和提供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相关信息,以便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六)疫情处理结束。

末例治愈病人出院15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本次应急响应可宣布结束。各有关地区要做好总结工作,各发病县(市)应于结束7日内,将书面总结报省、市卫生行政部门。

三、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诊治、隔离、调查与疫情管理

(一)诊断治疗和消毒隔离。

1、坚持首诊负责制,对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应按照卫生部《SARS病例的临床诊断标准(试行)》和《SARS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推荐治疗方案(试行)》进行诊断治疗。一定要注意开展系统规范的治疗,不断总结、完善治疗方案。

2、各SARS诊治医院应及时采取积极措施救治病人,减少并发症,严防因医疗不当引起死亡病例的发生;对重症病人的抢救,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进行技术力量调配,必要时请上一级专家组成员会诊,努力降低病死率。

3、严格按照卫生部《医院消毒隔离工作指南(试行)》,保持病房空气流通,做好病人污染物的消毒处理,注意环境卫生和周围人群的个人防护。对病死的尸体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医疗卫生机构必要时可以对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进一步做医学检查。

(二)流行病学调查及疫点处理。

1、应急处理机动队到达疫点后,应按照卫生部《SARS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提纲(试行)》,对病人进行详细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核实诊断,调查传染来源、传播方式和发病后2周内的接触者情况。

2、根据发病人数、活动范围确定疫点范围,对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住所及周围环境进行消毒处理,具体方法参照《病人住所及公共场所的消毒(试行)》。

3、及时收集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血清、鼻咽拭子、痰液等标本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病原学排除诊断。采样方法参照《SARS病例实验室检测标本采集技术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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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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